垄断协议的界定:哪些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9 14:24:15 191 人看过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加效率,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等等。

上述(1)-(5)项,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为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反垄断法》第3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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