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入住的小区应尽快成立管委会
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文件中规定:入住率已超过50%的小区,产权人、使用人要求组建管委会的,各区县小区办应当向该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发出通知,限期一个月内开始组建管委会的工作。逾期不组建的,区县小区办可以指定产权人、使用人成立筹备组,并按照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成立管委会。业主应该按照规定首先提出组建管委会的要求,物业公司不配合的就赶紧自己按照现有文件规定成立。
2、对现有管委会不满意的应该尽快改选
3、新项目应该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先成立过渡性机构
因为入住率未过50%或者居住未满2年的业主权益缺乏有力的保障,所以建议有必要在买房时就成立个业主联谊会之类的组织,至少每个业主都应该有一份全体业主的名单和联系方式,作为将来业主委员会的过渡性机构。最好由当地消协工作人员发起和筹备。因为在消协的牵头下,成立业主联谊会或网站等比较容易。同时消协应当在过渡性机构成立后,对业主进行业主自治方面的培训教育和指导。过渡性机构应有权监督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招标。
4、修改业主百分比和投票权的计算规定
为避免大业主(拥有多个住宅单位的业主,如开发商)独揽大权,保障小业主权益,建议有关部门对业主百分比和投票权的计算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建议为一个住宅单位由多人共有的,计算为一名业主,具有一份投票权;一名业主拥有多于一个住宅单位的也应计算为一名业主,具有一份投票权。
5、明令不许聘用与开发商、承建商有利害关系的物业公司
与开发商、承建商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要回避,否则物业公司很可能隐瞒开发商、承建商遗留的房屋质量缺陷等问题,损害业主的利益。建议在《物业管理公约》中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不得选聘与开发商和承建商有任何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管委会成立后,立即对《公约》进行有关方面的修改。
6、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权应移交管委会而非物业公司
为保护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权,减少维修基金的财务风险,建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直接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业主委员会应为此设立专门的账号。据说,有的小区已在尝试此办法。
7、严惩欺诈行为
建议凡向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供虚假陈述或资料的物业管理企业,一经发现即取消合同。并且须向业主双倍返还已经支付的所有物业管理酬金。在国家法律法规完善前,可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约束。
8、管委会未来走向职业化
业主委员会未来的发展趋势是职业化。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议规定业主委员会一经登记注册成立,即设立自己的专用账号,由业主委员会全面负责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管理,杜绝主仆颠倒的现象。业主委员会应依照预算按月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管理费用,而并非将所有的费用一次交给物业管理企业。
9、明确对管委会的监督细则
为避免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或贪污受贿,业主委员会应设立为一个完全透明的机构。《物业管理公约》应明确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细则,如须备存恰当的账簿或账项记录及财务记录,保存该等账簿或记录所提述的一切单据、发票、凭单、收据及其他文件最少6年;业主委员会须准许业主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账簿或账项记录及任何收支表或资产负债表;在收取合理的副本费后,可向任何业主提供该名业主所要求的记录或文件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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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组织,代表业主的利益,行使合法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服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和谐与稳定。 业主委员会需要遵守相...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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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有权处置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14无权。业主委员会仅仅是业主团体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其职责范围一般局限于执行业主团体的决议。凡是依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经决议之前,业主委员会不得直接处置。如果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就直接提起诉讼,该行为超越了业主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为非法行为。为了防止业主委员会超越范围非法行使权力,法院在受理业主委员会提起的诉讼之时,应当审查是否有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提起诉讼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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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该如何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111、由于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其成立应由业主自行筹备,自主组建。业主大会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 2、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准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予以指导,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提供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成立经验,帮助成立筹备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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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委员中能否有非业主委员甘肃在线咨询 2023-02-02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管理物业区域的机构,其组成人员应该是业主。物业服务区域中的承租人、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员、有关行政机构或者组织的人员都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不能代替业主行使物业自治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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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30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业主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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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1不可以。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身份”,该“身份”不得转让或委托。因此,业主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本人参加,不能委托他人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