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0:34:15 491 人看过

为制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有何规定,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守秘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是指不能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取信息。本规定所称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一定的适用性,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和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商务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信息、产销策略、投标底价和投标内容等,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四)权利人的从业人员泄露,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四条侵犯商业秘密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和处理。第五条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侵权行为的,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存在和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检查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权利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一致或者相同,被申请人具备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但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被申请人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取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第六条被申请人非法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的,应权利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权利人应当出具书面保证,保证权利人自愿承担强制措施的后果。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况,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侵权物品时,可以对侵权物品作出下列处理:(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返还图纸,向权利人提供含有商业秘密的软件和其他有关资料。(二)监督侵权人销毁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使商业秘密流入市场时被泄露。除非债权人同意购买、出售和其他处理方法。第八条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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