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检查的范围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02:37 153 人看过

1。股东查阅权是指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原始文件、文件、记录的权利。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合法设立,是因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体上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原有的会计账簿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具体情况。股东要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必须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目的。此外,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出借。有特殊需要的,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查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提取、打开、替换会计档案。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查阅、复制会计档案的登记制度。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股东行使“查阅权”时,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有关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并进行登记。至于检查的地点和时间,相关法律没有给出明确规定。但根据相关法院的判决,可以推断,股东应当在公司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查阅时间应当有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查阅请求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请求书面要求股东当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检查。

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依法行使“股东查阅权”是在权利制衡机制下进行的,即不存在对公司经营效率、秩序等权益的不利影响。法院的做法并不统一。4。一些法院决定支持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将判决被告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在其公司内备有查阅、复制的文件。但有的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涉及股东查阅的具体时间和地点。(1)会计帐簿上有原始单据吗?它能被查阅、复制或提取吗?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会计账簿包括原始凭证,可以查询和复制。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商外中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六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规定:“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报表。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有关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帐簿。”。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会计帐簿是否包括原始会计凭证未作明确规定,但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要途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帐簿,同时制作会计帐簿,作为记帐凭证和记帐凭证的原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范围包括: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只有查阅原始文件才能了解公司的具体业务活动。如果不查阅原始文件,禁止股东复制、摘抄,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然而,一些地方法院认为,股东没有权利或需要检查原始文件,但这只是少数人的观点。

(2)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公司法》所列范围以外的公司文件?

法院通常不支持股东知情权超出《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如京(2009)0097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超出法律范围的公司文件不得查阅、复制”,津(2009)中民三中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股东要求检查公司合同签订情况超出法定范围,不予支持。”

为充分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支持股东在一定条件下查阅公司其他重要的相关合同文件。由于《公司法》没有明确授权、限制或禁止,司法实践中应倾向于允许或有条件地允许,以保护股东权益。当然,如果股东能在公司章程中达成一致,那是最好的办法。(3)股东是否有义务证明文件已被检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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