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4:10:10 353 人看过

1,按份之债

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a,债权人或债务人为2人以上.

b,债的标的物是可分的.如果债的标的是不可分的,则当事人之间不可能按一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

c,债权或债务由多数债权人分享或多数债务人分担.

应该按份之债的各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承担义务,各个债权人或各个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是独立的,所以按份之债实质上是几个独立的债的集合.同时,因按份之债的给付义务是基于同一原因发生的,按份之债实为基于同一原因的各个独立之债的集合,从而也就是单独的一个债具有不同的效力.

连带之债:

指作为一方主体的数个当事人中的任何一个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的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成立具备的几个条件:

a,须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

b,须为同一标的.只要多数人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份额在债履行前是不确定的,并且也是不能确定的,就成立连带之债.

c,须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有同一目的.连带之债的标的不仅须是同一的,而且债的目的也须是同一的.

d,须多数当事人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这是连带之债的根本特征.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多数债权人或者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a,各债权人的债权和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某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旅行超过自己分享的权利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接受履行外,构成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

某一债务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分担的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履行以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

因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所为而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或债权人不发生影响.

b,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的关联.

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两个方面:

a,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债务人不论其是否应债权人的请求履行过义务,对没有清偿的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债务只要全部清偿,不论是由债务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清偿,还是因债务人全体清偿,各债务人的债务均消灭.

b,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但是各债务人之间,各债务人是按照一定份额分担债务的,所以清唱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即债务人的求偿权.

债的履行的分类

根据债务人履行的情况,可将债的履行分为债的适当履行、债的不适当履行、债的不履行.

a,债的适当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b,债的不适当履行:指当事人虽然履行行为,但是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包括:迟延履行、加害履行、受领迟延这3种情况.

一,迟延履行: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期限上的履行不适当有提前履行和迟延履行两种.

*提前履行.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提前旅行债务,而债务人提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拒绝领受.法律或合同虽未规定当事人不得提前履行,但履行期限是为债权人利益而设定或关系到双方利益的,则债务人未经债权人有权拒绝领受.但若期限利益是为债务人一方设定的,则债务人提前履行的,债权人应该领受,因为可以允许当事人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

*迟延履行:与前者正好相反,是指债务人于履行期限届满后才履行债务.若债务人于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全部债务,则为迟延履行,有如下法律后果: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进行履行

债权人可以请求赔偿因迟延履行而受到的损失

债务人的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债务人承担标的物以外灭失的风险.

二,加害履行:有叫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因其瑕疵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三,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给付.

c,债的不履行:指债务人根本未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两种.

一,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履行不能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故造成的,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

如果债务是合同之债的债务,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债务人应就履行不能而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履行不能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故造成的,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全部履行不能的全部免除,不份不能的则部分免除

代偿请求权:债务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对保险人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让与该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是新债权的发生,诉讼实效应重新起算

如果当事人之间为双务合同之债,则债权人因次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

二,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表示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并可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届至前表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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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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