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50:06 278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了全面、准确执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以下简称《标准》),根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公交管[1997]248号)精神,针对各地在宣贯《标准》工作中提出的问题,经与《标准》修改起草小组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执行《标准》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充分做好实施《标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1997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人员培训和检测设备的调整。对检测设备老旧、检测原理不科学、不适应被检车型等原因,造成检测不准确的,应当更换或更新检测设备。对一些不能用设备检测的项目,如转向系横、直拉杆、制动系管路、轮胎型号、轮胎磨损、安全玻璃、后视镜、各种灯光、雨刮器、灭火器等,应按照《标准》要求,加强人工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部件齐全、有效。

二、1998年1月1日起,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初次注册登记、机动车定期检验、临时检验、特殊检验和参加新产品鉴定时,均按照《标准》执行。《标准》中一些条款有实施过渡期规定的,过渡期起算日期为1997年7月1日。

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出厂的机动车,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车主按《标准》要求,安装、改装或更换原规定或标准未做出规定的各种装置。

三、对《标准》中一些条款的说明。

(一)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车架或与车架不可拆卸(焊接)部件的易见、易拓部位上。

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标牌必须使用金属制作,并永久保持在车架或与车架不可拆卸(焊接)的部件上。

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商标或厂标及车型标志除使用金属、塑料制作外,也可使用不干胶标贴。使用不干胶标贴的,应在不干胶标贴上喷涂罩光漆,以保证非经破坏性操作,不干胶标贴不能被拆除。

4.边三轮摩托车的边车只允许核定1人乘坐。

5.关于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图形标志的要求,从1998年7月1日起,对新生产的摩托车实施。

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前位灯、后位灯在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应仍能点亮(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新生产的车辆实施)。

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廓尺寸、轴距、轮距的偏差为《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光盘中所列公称值的±2.5%.

(二)汽车

1.汽车整车型号的编制按《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GB9417—88)执行。

2.允许客车一个整车型号对应不同的座位数,在核定车辆座位数时,最多不得超过《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光盘中该车型登录的座位数。

3.汽车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在一行内打印不下时,允许分两行打印,型号一行,出厂编号和截止号一行。拓印时,应全部拓印。

4.不允许已办理了注册登记的普通客车改装卧铺客车或加装卧铺。不允许办理了注册登记的卧铺客车加装座位。

5.双层客车是指客车上下两层之间有固定地板分隔的客车,双层卧铺客车不是双层客车。

(三)检测

1.《标准》中对制动协调时间、制动踏板力和近光灯的要求,是影响机动车运行安全的重要技术指标,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研究检测方法,购置设备,逐步开展这些项目的检测。

2.用制动力试验台检测制动协调时间时,各轴车轮的制动协调时间均应满足《标准》的要求。后轴的制动协调时间,以后轴可测最大轴制动力的75%计算。

3.检测左右轮制动力差时,采样阶段设定:前轴为轴制动力达到轴重20%开始至可测最大轴制动力止;后轴为轴制动力达到轴重15%开始至可测最大轴制动力止。

199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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