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出质,则构成违约。
一、质押合同能否解除
可以解除质押合同,其前提抵押合同中可以约定终止事由或者发生法定解除事由。一般终止情况如下: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抵押合同被解除;债权人免除债务;法律规定终止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当约定或法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时则可以将质押合同进行解除。因此,质押合同订立的目的是担保主债权的及时行使。所以,当主债权消灭或者无效,或者其他导致担保责任消灭的事由发生时,都可以解除质押合同。
二、质押合同的保证期限
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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