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同意给您一家及您母亲规划新宅基地,您与您母亲实际为一户,所批宅基地亦为一处,规划新建房屋共6间是归您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原则,您只能拥有新申请的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上的老房子属于父母留下的财产,应该进入继承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由于房屋依然存在,你们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继续有效。作为继承财产,在分割之前,该房屋并不属于任何一方,而是全体继承人共有,各方都拥有居住权,不能要求其他继承人搬离房屋。
旧房改造“90%被征收人同意”被删
【条文摘录】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列情形之一:1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教文卫体、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7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法制办说明】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国情。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最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稳定房价,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
【专家解读】李晓斌(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公共利益没有像上一稿简单列举,而是有一个实质性的标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定义尽管还不全面,但却是现实中能够提炼出来的比较准确的揭示公共利益的内涵。
《关于印发市级机构行政审批保留事项的通知》:一、凡未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审批行为。同时,要认真研究落实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措施,创新管理方式;对合并、下放、转移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要及时做好各项衔接工作,防止工作上的脱节。
二、这次减少的审批事项中,如果原来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原则上作为服务项目,仍在中心办理;如果确需退出中心的,必须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退出。因为这些事项虽然退出了审批序列,但仍属于行政服务性质的项目,与人民群众的生活、企业的经营密切相关,面广量大,因此,需保留在中心办理。
三、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市各有关部门必须改进审批方式,规范操作程序,增加透明度,以简化环节、提高效率。对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审批事项,将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按要求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四、各部门要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削减审批事项,大力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部门今后如需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立或恢复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要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辖市、区政府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树立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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