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司法审判程序差异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7 14:41:13 187 人看过

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可以从概念入手去分析。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此可见他们的区别有:诉讼发起的主体不同,公诉是检察机关。自诉是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件的性质不同,一般来说,只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之类的罪名可以提起自诉。举证责任不同。自诉案件自诉人举证。公诉案件检察机关举证。

自诉案件转公诉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由于自诉人举证能力受限,大多自诉案件均被裁定驳回。

此外,自诉案件中有些案件自诉人并不能垄断起诉权,国家专门机关不用征得其同意可行使公诉权。并且自诉人的权力在某些案件中并不能任意行使,例如上述所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八种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重婚案件,自诉人在诉讼中不能调解、和解或撤诉,其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不仅仅局限于个人权益,往往会涉及到整个社会、家庭,所以法律才赋予国家有关机关及时干预的权利,但现实中除了轻伤害案件自诉较多外,其他类型的案件鲜有自诉的,究其原因,自诉人举证困难是很大障碍,故被害人往往怕麻烦不了了之?或虽报案但被公安机关以自诉案件为由而拒绝立案。因此,法律的这项规定并没有充分体现其立法本意,所以,笔者认为自诉人自诉权不完整的案件应一律改为公诉,由国家机关行使诉权,加强对轻微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也能提高司法效率。

三、刑事自诉案件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二类,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所谓的“公诉转自诉”案件。

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八种案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在一定条件下,这八种轻微刑事案件既可自诉,也可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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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5日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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