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行使诉讼要求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01 06:24:10 384 人看过

一、代位行使诉讼要求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代位行使诉讼要求的基本条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的债权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的时效是多久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的时效是三年,自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之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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