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03:09 495 人看过

发布部门: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劳仲[2004]3号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广东省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1、《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表》

2、《劳动仲裁案件回访登记表》(略)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劳动仲裁员违反规定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劳动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办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劳动仲裁机构直接参与案件程序和处理的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公告制度,将仲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照片在公开场所公示。

第四条劳动仲裁员履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劳动仲裁机构和本级劳动仲裁机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社会各界和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监督。

第五条对劳动仲裁员实行监督,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公正公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仲裁员的下列行为,应当接受监督: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立案材料不登记、不签收、不给回执,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规定时效不予立案又不予答复的;

(二)不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送达仲裁文书和超期限审结案件的;

(三)对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允许公民旁听的;

(四)违反仲裁庭审程序规定,未当庭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进行质证证据的;

(五)对当事人态度粗暴,庭审用语不规范,言行举止有损仲裁形象的;

(六)为当事人介绍或指定律师担任自己承办案件代理人的;

(七)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透露未裁决案件合议庭讨论意见的;

(八)仲裁调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制作仲裁调解书的;

(九)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规定错误,程序违法的;

(十)执行仲裁职务不按规定着装和出示证件的;

(十一)案件审理中,未经批准私自会见当事人和代理人,接受宴请或馈赠财物的;

(十二)接受由当事人或代理人付费的娱乐、旅游、考察活动,或向当事人、代理人报销费用的;

(十三)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的;

(十四)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接受监督的情形。

第七条对劳动仲裁员实施监督,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设置投诉监督信箱;

(二)公布投诉监督电话;

(三)案件审结时由当事人填写《劳动仲裁员办案监督表》;

(四)对重大(重要)案件进行回访,听取和征询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员的意见;

(五)其他有效适合的方式。

第八条上级劳动仲裁机构可通过提审案件、抽查卷宗、旁听开庭等方式检查下级劳动仲裁员工作,并在各自权限内采用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取消资格等方式对下级劳动仲裁员实施监督。

劳动仲裁员对上级劳动仲裁机构的监督决定和意见,应当执行。

第九条劳动仲裁机构对上级和本级国家机关、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求查处和监督劳动仲裁员的意见和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上报。

第十条劳动仲裁机构对上级劳动仲裁机构要求查处、查办、查询劳动仲裁员的意见和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复并上报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劳动仲裁机构对人民群众的投诉和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应当进行核实,对查证属实的应当进行处理,并将查实和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员及相关媒体。

第十二条劳动仲裁员年度内被有效投诉两次,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度内被有效投诉两次以上的,不得参加下一年度仲裁员资格年审。

第十三条劳动仲裁员有第六条(一)、(二)、(三)、(四)、(五)项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有第(六)、(七)(八)、(九)、(十)项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和上级劳动仲裁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有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和上级劳动仲裁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取消仲裁员资格,解聘仲裁员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22: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证机关:冀劳社(2006)49号文发布日期:2006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8日,2006年发布期限:有效级别:条例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扩权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印发《河北省劳动仲裁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请认真执行。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第一条是加强监督机制,加强对劳动仲裁员办案的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规则》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错案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需要纠正的案件或者行为劳动仲裁调解活动中的仲裁。劳动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的劳动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及其工作人员追究错案责任,坚持实
    2023-05-07
    208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联合印发,于2004年4月10日正式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推动我省劳动仲裁事业发展的一件大事。为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现通知如下:一、要公示收费标准。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按照省物价局、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2003〕165号)的要求,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制作公示牌(栏),在劳动仲裁立案室、收费室、办事服务大厅等公众场所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用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设备等进行公示。公示牌所列的内容,应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公示牌(栏)的材料、规格、样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或本地的统一要求决定。原有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已作公示的
    2023-06-07
    129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安全使用的监督工作,保证广东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广东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委员的监督作用,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监委会,负
    2023-06-09
    89人看过
  • 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文号:皖仲裁[2003]1号各市、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报经省政府同意,对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任海深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副主任:张良庆省政府副秘书长张耀文省人事厅厅长成员:陈贤忠省教育厅厅长唐承沛省科技厅厅长张勇省人事厅副厅长陈晓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程利民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2023-04-22
    464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揭牌
    昨日,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在广州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省委常委、副省长肖志恒出席会议并为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揭牌。2009年10月14日,经省政府批准,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成立,作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处理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跨省(市)和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肖志恒指出,近年来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把握发展机遇,形成广东特色,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的基层调解网络。坚持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处理劳动争议,结案率保持在90%以上,有力促进了我省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2023-06-09
    41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会受理外省的劳动仲裁案件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必要的文件。具体包括:(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3)仲裁委员会章程;(4)必要的经费证明;(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工作人员的聘书副本;(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届期满,更换1/3的组成人员。外省企业,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的,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可以管的!相关法律知识:仲裁机构1、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
    2023-06-12
    256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局关于颁发《广东省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为加强对乡镇劳动保护的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强化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我省实际工作情况的需要,在/-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经验及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广东省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护监察工作,强化乡镇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乡镇劳动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县(含县级市,下同)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政府部门中聘请有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第三条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应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熟悉并热爱劳动保护工作。第四条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的任命,由县劳动
    2023-06-10
    496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6]3号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切实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保障农民工进城就业、社会保障等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样,维护农民工权益也十分重要。2005年,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50762件,涉及劳动者72877人。其中23350件为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占受案总数46%;涉及农民工39353人,占申诉劳动者的54%。各地要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积极认真地处理好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全省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二、依法受理和处理好
    2023-06-09
    45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我厅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规定,制订了《广东省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劳动部门的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把劳动年审作为劳动工作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任务来抓。每年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好力量,协调好内部关系,抓好年审。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年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劳动年审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众多用人单位,覆盖多项劳动业务,各级劳动部门必须结合宣传贯彻《劳动法》,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多方面支持,大力宣传劳动年审制度,让用人单位认识到劳动年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各地可结合实际,编写宣传提纲,印发给用人单位。三、从现在起,各地要建立和健全有关制度,抓好劳动年审工作人员的选配,并注意做好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及业务
    2023-06-10
    335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的流程有什么?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3、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二)开庭与裁决1、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2、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3、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4、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注意: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2023-06-27
    313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文件粤劳鉴委[2001]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保护职工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工伤保险和职工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现将《广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二00一年八月九日广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一、为了保护职工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工伤保险和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的需要,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二、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省、市、县分别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劳动保障、卫生、人事、工会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市、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应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备案。四
    2023-06-10
    436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粤劳社发[2007]16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现将《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反映。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粤劳社发[2007]16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现将《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反映。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4)19号)等有关法
    2023-06-09
    102人看过
  • 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工伤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7-3-1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你委十一月八日《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工伤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劳仲[2005]第0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因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如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而发生的待遇争议,劳动者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关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23-06-09
    81人看过
  • 解读《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减缓免实施办法》
    为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职工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统一和规范劳动争议仲裁费减免缓交标准与程序,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2月25日颁布实施《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减免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减免缓办法》)。《减免缓办法》体现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亲民、利民、为民、便民宗旨,大幅度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如下特点:一、扩大了劳动仲裁费减免缓实施范围。将《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减免缓交仲裁费的四大类,即追索工伤医疗待遇,没有固定收入的伤病残人员;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已经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其它确有困难的人员,扩大为八大类11种情形,把拖欠工资、追索医疗、生育、失业待遇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情形纳入减免缓交仲裁费范畴,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权利。二、大幅度提高劳动仲裁费减免缓标准。规定四
    2023-06-09
    345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 更多>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9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一.受理费: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每件50元 二.处理费: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累加收费: 1.1万元以内(含1万),每件500元 2.1万至5万元(含5万)的部分,按3%收费 3.5万至10万元(含10万)的部分,按2%收费 4.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三.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
    •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和劳务仲裁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
    • 湘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律师费用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5-30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2]; (2)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
    •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期限是多久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12
      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是六个月审结,简易程序的是三个月审结。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判决书多久下来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8
      根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