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施行了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9 20:21:37 350 人看过

一、《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施行了吗?

《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已施行,出台该规定的目的在于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着力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侵益性的行政行为,其实施会直接导致对行政相对人财产、人身权益的剥夺或侵犯,因此,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可以分为两类:

(1)环境实体法依据。环境实体法指的是具体规定环境管理相对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只有当环境管理相对人违反了这些实体法律规定的相对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时,环境行政处罚主体才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这些实体法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渔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等。

(2)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法依据。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法指的是具体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步骤、具体要求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行政处罚主体必须根据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否则行政处罚无效。这些程序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5日 10: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环境行政处罚相关文章
  • 江西省细化环保行政处罚标准从不同裁量角度
    省环保厅对《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两部法规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并制定了细化标准。该细化标准自2010年4月开始执行,有效期为3年。为防治环境污染等修订《条例》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针对省内行政区域内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和其他污染的防治等问题,省环保厅于2009年对《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订。2009年9月7日,经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针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颁布的管理条例。条例内容包括如何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等。从不同裁量角度对处罚条款进行细化记者了解到,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09年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
    2023-04-24
    487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如何进行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如何进行(一)上位法优先适用规则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市政府制定的文件。(二)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三)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四)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五)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
    2023-06-02
    339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由哪一个部门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
    2023-02-19
    176人看过
  • 吉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有哪些
    (1)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2)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3)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6)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一、环境行政处罚主体是怎么规定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五条【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环境行政处罚的
    2023-03-25
    381人看过
  • 生态环境处罚行政复议什么时候提出?
    一、生态环境处罚行政复议什么时候提出?生态环境处罚行政复议需要在受到处罚决定书后的六十日之内提出。根据《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二、环境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案由: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申请人: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附:本申请书副本___份。原处理决定书___份。其它证明文件___
    2024-01-13
    333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执行罚有哪些
    一、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执行罚有哪些行政执行罚系指因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对其实施另一个处罚,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直到达到前一处理决定被履行时为止。从目的上说,行政处罚是旨在直接制裁一种违法,而行政执行罚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前一个处理决定而实施的保障性措施;从行为持续性上看,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而行政执行罚是持续性的;从行为性质上说,行政处罚属于“基础行为”,行政执行罚则属于“执行行为”,两种行为所处的行为范围领域是不同的;从被规制的法律上看,行政处罚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而行政执行罚则受将要制定的《行政强制法》的调整。二、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根据环境法律《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环境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关闭、暂
    2023-04-14
    341人看过
  • 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规定怎么送达处罚文书
    送达处罚文书的方式包括直接送交、特快专递送达、公告送达等,具体的送达规定如下:《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规定的送达处罚决定书方式有哪些?第六十三条环保部门送达的下列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文书,必须附有《送达回证》(附件32):(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五)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或限期改正决定书;(六)暂扣、查封决定书以及解除暂扣、查封决定书;(七)其他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第六十四条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第六十五条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
    2023-03-28
    328人看过
  • 江苏省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江苏省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促进交通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ナ(5)枨?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或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省境内在建和运营的公路、航道、港口、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サ谒奶酢〗煌ɑ?础设施环境监测是交通环境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通过监测,了解环境质量状况,掌握变化趋势,
    2023-06-08
    266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规定是怎样的
    一、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规定是什么?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规定是必须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1、合法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3、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二、环境法律规定是什么?《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第二条【适
    2023-02-21
    446人看过
  • 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是什么
    一、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是什么环境行政许可是指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机构在相关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开发建设或者排放污染物等行为进行严格审查,最后依法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具体行政处理行使权力的方式。这种授权制度是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至关重要且广泛应用的手段,其具备极高的灵敏度以及相对的可调整性与适应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
    2024-07-14
    276人看过
  • 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惩罚
    违反国家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百三十五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1、修复期间生态环境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5、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合理费用。违反广告法如何处罚违反广告法处罚如下:1.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2.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
    2023-07-02
    196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和《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听证工作。第五条听证程序应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
    2023-04-24
    380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谁
    针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其具体内容如下所示: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专属的行政机关执行。其次,经由法律和法规赋予权力,并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各类组织也可以行使这个职权。再次,获得委托授权得以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同样为合法的实施主体。然而,受托机构只能在指定的权限范围内,凭着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而且不得再将此项职责转授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024-05-08
    379人看过
  •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推进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进一步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树立环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环保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环境保护执法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环保系统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环保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由市、县(市、区)环保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实施。随本细则同时下发《扬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全市环保行政机关和各级环保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裁量标准》实施裁量权。第四条
    2023-06-06
    471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对犯有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直接结果是确定环境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多种具体形式。广泛适用于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环... 更多>

    #环境行政处罚
    相关咨询
    •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有哪些条例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04
      市级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未进行细化的行政处罚条款,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结合实际进行细化,报市级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事实、性质、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环境
    • 环境行政处罚罚款环境行政处罚是罚款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14
      不是的,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查处分离】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
    • 江苏省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10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
    • 改善牡丹江生态环境的措施
      新疆在线咨询 2024-12-23
      1、当基本农田遭受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时,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对其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则以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来计算。 3、征收土地时,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
    • 环境行政执行罚款的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1-07-05
      行政执行罚系指因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对其实施另一个处罚,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直到达到前一处理决定被履行时为止。从目的上说,行政处罚是旨在直接制裁一种违法,而行政执行罚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前一个处理决定而实施的保障性措施;从行为持续性上看,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而行政执行罚是持续性的;从行为性质上说,行政处罚属于“基础行为”,行政执行罚则属于“执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