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版权是指未经许可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使用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行为。首先,什么是网络版权,构成侵犯版权必须满足哪些条件?它的特点是什么?以下是关于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知识的简要介绍
版权
版权,又称版权,是以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为基础,依法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和网络为载体传播的作品。从作者的角度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就使用而言,它指的是复制、复制和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迅速发展,版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被夸大和深化。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已经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版权所有者希望自然地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延伸到网络上,而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够通过传统版权得到扩展和保护。网络著作权纠纷也随之产生,大量出现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与传统作品相比,是指著作权人在将传统作品上传到网络时所享有的权利,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2001年中国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或无限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权,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第二层是指网络数字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出版权、签名权、发行权等
除传统著作权的特点外,网络版权也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I)在合法性方面,法律对相关版权的认定要晚于相关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滞后于时代的变化。自互联网出现以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一是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受到了挑战。工作上线后,它就成为网络上的一种常见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条电话线就可以得到作品,但是关于网络版权权益调整的法律并没有及时出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中必须引用大量以前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的经营方式与传统经济有很多共同之处。传统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与网络著作权侵权作斗争,这使得网络著作权法滞后于现实(二)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权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受一国法律保护的国家和地区。版权大多是自动生成的,没有国家授权,所以有些人认为版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版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地区使用作品应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版权法没有域外效力。但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不可能判断网络作品的版权应以哪个国家的法律为依据,在哪个领域有效。因此,网络版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不受地域限制。电子商务的扩张也使人们打破了图书订购的地域性,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版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中版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化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全面冲突。”,著作权的排他性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和享有著作权。由于版权并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类似的作品,因此与专利和商标相比,版权的排他性相对较弱,但这并不意味着版权没有排他性。互联网意味着作品可以被使用,版权几乎为零。作品上网后,不仅具有无形性、高效性、便捷性和普及性,而且极大地削弱了著作权的排他性。在网络环境下,如何获得质优价廉的作品是网络用户关心的问题。他们获得的版权信息不充分。他们不太清楚谁是版权所有者以及作品的使用条件,也不太关心。真正的版权所有者很难理解其作品的使用,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此外,数码复制品不仅与原件一样完美,而且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空间,也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在这方面,网络版权没有排他性
(四)表现力
传统作品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籍、书面作品、艺术作品和报纸。然而,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书面作品、科学作品、艺术作品和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聚集在一起,难以区分。最后的作品可能包含几种类型的作品,仅应用传统作品的分类是不够的,如MTV、flash作品等。一些学者建议增加一种新的作品类型。无论结果如何,一般来说,网络版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区分版权类型的传统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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