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行政许可,就不要想办工商营业执照。12月3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日新疆已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下发至各地、州、市人社局,以及各集团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各有关单位。《通知》对工商注册、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等8方面问题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根据《通知》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先行到人社部门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劳务派遣企业经营许可证》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会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过,因不符合许可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原已经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派遣期限届满。
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方面,用工单位如果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派遣员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需于该规定施行之日(今年3月1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需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向我区区域内的用工单位派遣员工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需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政策,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新疆规范管理劳务派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近日听取了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的汇报。记者在汇报会上了解到,目前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有的占职工比例高达50%以上,导致争议案件,尤其是集体争议案件大量增加,为劳动关系的不和谐埋下了隐患。这一现象引起了与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高度关注。
无节制使用劳务派遣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艾尼瓦尔依明在汇报时说,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务派遣作出了规范发展的规定,但现实中劳务派遣工依然普遍使用。一些国有企业、垄断行业、上市公司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为劳动关系的不和谐埋下了隐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吉浪阿不都拉也介绍说,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后,以规范用工为由将原先的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工,有的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数量甚至超过了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数量。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企业用工的主体,且全部工作在生产一线。从自治区总工会近几年调研和接到的大量职工群众来访中可以看出,劳务派遣是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用工成本,实际上是调整分配格局,同时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遗工的无节制大量使用,客观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薄弱
记者了解到,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开展执法监察,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目前新疆全区建立监察机构115个,专职劳动监察员仅有435名,肩负着对全区3.3万户(未含个体经济组织,截至2010年底数据)各类企业、涉及111.3万劳动者(其中农民工27.7万人)的劳动监察工作,从机构到人员,都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难以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化解企业的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对部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偏远地区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更是缺乏有效督察和监管。
同时,新疆全区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建设薄弱,目前只有自治区本级和乌鲁木齐市设立了仲裁院,其他各地均未建立,目前全区各级仲裁机构仅有专职仲裁员240名,人员流动频繁,绝大多数的仲裁机构尚未实现实体化,仲裁机构政事不分、案多人少、专业化程度不高、办案经费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的瓶颈。
制定配套规章加强监管
针对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自治区总工会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制定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和依法规范管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法律适用等作出明确的解释,有关方面应指导帮助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既要严格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又要促进企业发展。同时还要采取措施,建立跨部门的联动维权机制,加强企业和劳动者信用体系建设。
据介绍,新疆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努力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并加强对劳务派遣的规范引导、规范管理,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核管理,引导企业落实劳动标准,加大对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力度,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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