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合同纠纷案件,特殊管辖原则有哪些影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1 21:40:24 90 人看过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当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或实际履行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除买卖合同外的合同,通常不被视为特殊管辖。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合 同 纠 纷 的 特 殊 管 辖 原 则

合同纠纷的特殊管辖原则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合同纠纷案件不能按照通常的管辖原则进行审理,而需要按照特殊规定进行审理。这些特殊规定包括合同纠纷案件在特定地区的管辖原则、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以及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原则等。

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在特定地区的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原告住所地不同,那么合同纠纷案件将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如果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将由上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原则是指根据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管辖原则进行审理。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从而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按照双方约定的原则进行审理。

综上所述,合同纠纷的特殊管辖原则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原则,需要在特定情况下灵活运用,以保证合同纠纷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有效的审理。

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的合同通常不被视为特殊管辖。而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当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或实际履行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合同纠纷的特殊管辖原则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合同纠纷案件不能按照通常的管辖原则进行审理,而需要按照特殊规定进行审理。这些特殊规定包括合同纠纷案件在特定地区的管辖原则、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以及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原则等。综上所述,了解合同纠纷的特殊管辖原则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原则,需要在特定情况下灵活运用,以保证合同纠纷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有效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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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0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
    • 一般地域管辖有哪些案件,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内容?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1
      一.一般地域管辖有哪些案件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称为一般地域管辖。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均由其住所地、居住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制度,人们通常称之为“原就被”,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这种管辖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属人的司法管辖原则。属人的司法管辖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不适应客观的需要,因此在法律上又赋予对人管辖原则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