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农村耕地如何分配款?
1、农村耕地被征收,补偿款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若是各方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方案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承包合同纠纷;
(2)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3)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4)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
(5)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6)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7)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8)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二、已经签署的土地流转合同可以被撤销吗?
1、已经签署的土地流转合同不一定可以被撤销。
发包方胁迫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撤销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的,应予支持。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2)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3)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经营权的依据。
耕地征收方,需要将征地补偿款直接下发给集体经济组织,然后由该组织分配补偿款。当然补偿款的分配方法必须公开、透明且合法。若是村民对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不服,可以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异议,若是异议请求没有被受理,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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