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产停业损失是否与征地拆迁周转有关?停产停业与营业额有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释》(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3)房屋征收造成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
[解读]本文是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房屋征收涉及公民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房屋。在强调为公共利益征收房屋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从以往的实践来看,在各种矛盾纠纷中,大多反映了赔偿是否公平公正。从征求意见情况看,老百姓最关心的是房屋征收补偿问题。为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补偿的公平合理,本条例规定了被征收人的补偿内容。这是新增加的。第一款规定的补偿包括三项:一是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补偿,以及房屋内部装修的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所谓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物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被征收人的房屋装修也应当得到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补偿是房屋征收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房屋征收造成的拆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而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补偿金为全部被征收人支付。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在产权交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补偿金。三是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非住宅房屋损失赔偿是当前拆迁纠纷的重要方面之一。原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于比较的原则和实践的不同,存在许多问题。该条例将生产经营损失补偿界定为房屋征收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第二,补偿协议的作用是什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释》(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进行综合分析对生产经营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应当订立支付期限、产权交换场所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补偿金额和补偿金额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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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是指业主根据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在房屋交付日到开发商办公室进行现场交接的过程。 通常在房屋达到合同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商会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业主收房。业主在收到通知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及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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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与房地产经营企业的关系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2房地产是已土地和固着于土地之上的房屋设施为主要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权属关系的总称。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房地产始终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载体和基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房地产包括着丰富的内涵,一方面房地产是以土地和房屋设施为其存在的物质形态,但房地产是一个经济范畴,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财产,是一种财富的象征。另一方面,以财产形态存在的房地产必然会涉及到权属关系,在不同的所有制条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