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配置假牙
工伤职工安装假牙不仅有程序规定,而且有价格和地点规定。
工伤职工是否可以安装假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工伤辅助器具目录和费用标准》确定。配置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辅助器具目录和费用标准》确定。
工伤职工安装假牙的具体程序是: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并确定假牙类型——工伤职工持核准结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工伤职工持单选择协议机构配置——完成配置后工伤职工签字确认配置服务记录。
工伤职工安装假牙的费用由协议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用人单位没有参保额,安装假牙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民政部部长、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
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第十条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依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提出是否予以配置的确认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确认意见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其中,确认予以配置的,应当载明确认配置的理由、依据和辅助器具名称等信息;确认不予配置的,应当说明不予配置的理由。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并告知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应当到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可以持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选择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协议机构应当根据与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配置服务,并如实记录工伤职工信息、配置器具产品信息、最高支付限额、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实际配置费用等配置服务事项。
前款规定的配置服务记录经工伤职工签字后,分别由工伤职工和协议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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