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383条的规定按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说明其主观故意已经转化,即由暂时使用转变为永久占有,客观上使被挪用单位对挪用人和物都失了控制,这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故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但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潜逃”呢?目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潜逃”没确的界定。我们认为,案发前或案后,行为人不假外出或请假外出或辞职,而致发案单位与之无法联系的即可认定为“潜逃”。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为个人使用。贪污罪的目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犯罪手段不同。贪污罪必须使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比如作假帐),否则就无法将公款据为己有。挪用公款罪不需要使用这些手段,只是背着单位的财务人员,将公款偷偷拿出。
3、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是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贪污罪侵犯的国有财产的所有权。贪污的对象是国家财产,既包括钱,也包括物。
4、立案标准不同。贪污不论是否退赃,一律构成犯罪。挪用公款,没有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三个月内归还的,不认为是犯罪,不予立案。超过三个月未还,但在侦查终结前归还的,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5、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6、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7、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在帐面上留下痕迹,甚至会留下借款凭证,没有平账举动,因而通过查账能够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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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公款潜逃的会变成贪污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1-11-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挪用公款潜逃,说明其主观故意已经转变,即从暂时使用转变为永久占有,客观上使被挪用单位对挪用人和物失去控制,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故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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