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的材料提交有哪些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9:52:26 396 人看过

原告: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起诉书;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答辩状;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

涉外离婚案件一般需要多久?

涉外离婚案件由于涉外因素的影响,如当事人在国外,有关证据在国外形成等涉外因素。因此,往往审理周期比较长,那么涉外离婚诉讼有没有审限呢?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快速解除婚姻关系

王婷法官解释,由于担心台湾的离婚判决书在内地无效,所以在涉台离婚案中,内地配偶通常在内地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在涉及港澳台的离婚诉讼中,只要有一方在国内,就可以在国内审理,所以法院是受理这些诉讼的。

王婷法官解释,如果提供了台湾配偶的具体地址,法院会按照地址通过对台专邮渠道把诉讼材料、开庭传票、起诉书等邮寄过去。

但实际上,内地配偶提供的地址有许多时候不正确,法院找不到人,在这种情况下就得公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指定《人民日报》海外版来刊登公告。涉台离婚案件的公告期为3个月。如果法院缺席判决,还要再公告3个月判决书。这样算来,审理一个涉台离婚案件少说也得一年时间。《补充规定》出台后,内地配偶就可以放心地在台湾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案件审结时间大大缩短,拿着判决书回内地也能得到认可。

王婷法官说,在涉台离婚案件中,提出离婚的多数为内地女性。

变化二

利于子女抚养监护

王婷法官说,在《补充规定》出台前,内地配偶在离婚时已有子女,如果子女在台湾,一般就放弃了抚养权。如果子女跟自己在一起而又找不到台湾配偶,就无法提出索要抚养费,即使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也难以执行。因此,内地配偶一般就放弃了孩子或者放弃索要抚养费。《补充规定》出台后,内地配偶就可以在台湾提出子女抚养监护问题,在内地也可以得到继续执行,这样子女的监护和抚养就有了保障。

变化三

便于执行台湾配偶财产

王婷法官解释说,一些内地人士的台湾配偶在台湾有财产,在内地也有财产。

由于两地没有执行协作关系,因此内地方如果选择在台湾诉讼离婚,就很难执行对方在内地的财产;如果选择在内地离婚,就很难执行对方在台湾的财产。这样对当事人来说容易陷入两难境地。再者,内地方在内地离婚时,如果举证台湾配偶在台湾有房产或者存款等,需要提供房产证或者其他证据,这些证据必须要经过当地法院认证,内地法院才认可,否则无法识别证据的真假,这对内地方来说非常难。《补充规定》出台后,内地方就可以在台湾诉讼离婚,这样举证比较容易。

在拿到判决书后可以先在台湾执行判决,然后持判决书到内地,执行配偶在内地的财产,或者配偶转移到内地的财产,这样更有利地保护了内地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补充规定》出台后离婚最好去台湾

王婷法官提醒说,《补充规定》出台后,如果台湾配偶有大量的财产在台湾,子女也在台湾,那么最好在台湾当地法院打离婚官司。

这样在程序上省去了很多繁琐的手续,法院执行起来也方便。在内地打官司比较难举证,所以会吃亏。

我国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在特殊情况下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只要原告或被告中有一方在中国有住所,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针对几类特殊离婚案件,我国法院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如下:

(1)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由定居国法院管辖,如定居国法院以某种理由拒绝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只要其中一方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也有权受理。

(3)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但审理这类案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和其他规定办理,即对定居在外的,原则上由定居国法院管辖,因特殊原因,可由原婚姻缔结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已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做出判决的,当事人可按照我国与该外国法院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

法律工作者一般印象当中,涉外离婚牵涉不同法律体系、不同国家地区,注定审理过程漫长冗杂。现实情况却不能一概而论,倘若被告一方在国内有居定住所、国外联系方式准确有效或被告也同意离婚,涉外离婚案件所固有的冗长繁琐程序问题都可因此破解。同时,法官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态度也成为影响案件能否快速审结的关键,国内已有徐州鼓楼区等多家法院通过视屏尝试快速审结被告人一方在国外的涉外离婚案件就是明证。笔者近期代理一起婚姻登记地为澳大利亚悉尼市、婚后男女双方一直于东莞居住的离婚案件。立案庭法官不同的态度直接决定此起涉外离婚案件能否快速审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居住地法院即东莞第一法院属下某法庭拥有管辖权。当笔者到该派出法庭立案时,令笔者始料不及的是,立案庭法官浏览起诉材料之后,即以结婚登记地不在中国境内为由告知不予立案,笔者遂向其提供东莞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及相似案例,法官却态度消极地以一句“东莞法院判决不一定得到澳大利亚承认”就将笔者立案请求挡于庭外。笔者遂直接向东莞第一人民法院提出立案要求,接询法官听完笔者介绍后当即表示可以立案,同时,由于被告也同意离婚配合法院工作,该起涉外离婚案件从立案到法院出具离婚调解书耗时不过十天。审理速度之快超乎当事人想象。

涉外离婚案件审限较为漫长既有案件本身所固有的涉外案件送达难因素,也有当事人甚至法官的人为消极因素。因此,只要当事人、经办法官抱着积极而“为”的思想,很多涉外离婚案件也可以得到快速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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