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唯一住房可以执行,但执行需要需要具备三个前置条件之一:
1、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产,
2、被执行人转移名下多余房产,制造唯一住房的情况,
3、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超过社会一般民众的居住水平,如豪宅,那该住房就不属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被执行。
一、满足三个前置条件,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
关于唯一住房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被执行人只有唯一的一套住房,法院不可以对其强制执行,不能拍卖或抵债,只能够查封。这一规定让很多投机者玩起了文字游戏,并有了可钻的空子。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唯一住房执行问题“打了补丁”,针对以下三种可以逃避的情况,即便是名下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
1、一是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产;
2、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蓄意转让其名下多余房产;
3、被执行人将其“唯一住房”用于出租、出借,或者虽未出租、出借,但超过一年无人居住;
4、债权人同意参照当地廉租房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款五至八年租金。
另外,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屋超过了当地普通居民的居住水平,如唯一住宅是豪宅的,法院将不认定该房屋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所以已久可以执行。
二、执行唯一住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虽然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在理论上是可以执行的,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困难。
因此,唯一住房如何执行也是需要格外注意的。首先,需要严格认定“唯一住房”,其次,要确定“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标准,第三,要加强执行力度,以及加强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住房保障。
如果债权人同意对被执行人做出一定补偿,如提供按当地廉租房面积标准的居住房屋,或者扣除5-8年的租房租金,法院可以对唯一住房进行执行。
这种执行方式,一般是在成交后的拍卖款或者变价款中,先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再按照当地平均租赁标准保留5-8年租金,剩余的款项发放给债券人。
除此以外,执行唯一住房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应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为前置条件,由其向人民法院出具承诺书;
2、应查清住房状况、常住人口状况,明确唯一住房的执行理由,以及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保障措施;
3、准予拍卖的唯一住房,需要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和迁出告知书;
4、如果被执行人拒绝腾空房屋,执行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和公告后,强制执行;
5、强制迁出应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和执行预案,必要时可以协调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舆论的力量。例如全程摄像、邀请媒体见证等。
6、强制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意外情况或引起矛盾激化、难以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并暂停执行行为。
三、哪些情况下,唯一住房不会被执行拍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以下四种情况,唯一住房是可以不用被执行拍卖的:
1、房贷还没有还完,扣除房贷后剩下的款项很少,但是欠债权人的钱很多,法院认为拍卖所得的价格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执行费用的;
2、抵押债权人不同意处置的,即按揭银行不同意拍卖房子,但如果债权人能用财产作担保或先垫资把按揭银行的剩余贷款还清了就可以;
3、房子面积较少,价值不高的;
4、欠银行的钱低于房子市场价值较大的;
四、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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