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
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损坏燃气设备,指煤气、石油液化气发生、净化、输送等设备,如输气管道。损坏其他易燃易爆化工品的生产、储存、输送设备,如油井、输油管、炼油厂、油库等应予立案追诉。
2、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即引起易燃易爆设备爆炸或者燃烧,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结果应予立案追诉。
3、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导致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致人重伤、死亡,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便公共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应予立案追诉。
三、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如果是直接管理、操作易燃易爆设备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设备破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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