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举证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6 00:53:43 274 人看过

1、债务人对争议债权的性质应负举证责任。

在债权人对借贷合意及交付事实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债务人否认借贷关系成立及生效则必须提供足以推翻对方主张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2、债务人对债权人抽取利息的具体数额应负举证责任。

在债权人对借贷合意及交付事实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债务人认为债权人抽取了利息,实际收取款项金额并非交易金额。

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债权人抽取了利息,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异议,应负举证责任。

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提交的付款凭证并无异议,但认为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则应当对其主张的其他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债务人对债权的消灭应负举证责任。

债务人对于借贷关系及借款金额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其已经全部偿还借款,只是借条没有收回或者借条丢弃后原告又悄悄捡回来再次主张权利。

对此,债权人手持债权凭证应当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消灭则应当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中的一种,按照除了民事纠纷的规定,此时最为起诉的一方承担最初的举证责任。

因此,要是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则就需要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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