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一、《监察法》十二种措施是怎么样的?
明确监察委员会履行三项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可以采取十二项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学思践悟
根据《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积累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根据该《决定》,“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如何理解这12项监察措施的具体含义,从而在监察实际工作中正确适用,至关重要。以下是笔者的学习体会,错漏之处望大家指正。
(1)谈话。指警示诫勉谈话。在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在巡视巡查中发现公职人员有可能实施了轻微违法违纪行为时,监察机关通过诫勉谈话及时予以警示,使其悬崖勒马。既可以用于公职人员的违纪案件,也可以用于公职人员的违法案件。
(2)讯问。指讯问违法违纪嫌疑人。监察机关在掌握了公职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或证据,案件立案后,通过讯问核实相应线索或证据。询问时必须由二名以上监察人员进行;违法违纪嫌疑人被留置、拘留、逮捕后的讯问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留置场所进行。讯问应当形成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嫌疑人核对无误后签名;也可以让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它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3)询问。指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可以在监察人员指定的地点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进行。讯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时应当首先告知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的法律责任。询问证人应当形成询问笔录,让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
(4)查询。指向掌握嫌疑人电讯通讯联络、银行存(汇)款、证券(债券、股票、基金)交易、邮政联系等信息的电讯、银行、证券、邮政快递等部门进行查询,以获取相应信息。
(5)冻结。指冻结嫌疑人的银行存款、邮政汇款、证券(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以防止嫌疑人转移涉案资金、款项。
(6)调取。指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情况说明以及其它证据,进行查阅、复制。
(7)查封。指查封相关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8)扣押。指扣押嫌疑人的财物、文件、邮件。
(9)搜查。指对可能隐匿有关证据及人员的物品、住处、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地方或者人的身体进行搜查。搜查应当持有搜查许可证件,搜查应当有被搜查人、其家属或者其它见证人在场。搜查应当有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其家属或者其它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查人、其家属或者其它见证人拒绝签名,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搜查是监察机关调查取证的一种较严厉的手段,运用这一手段需要慎重。
(10)勘验检查。指对违法违纪行为现场、有关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的勘验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监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应当形成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签名。
(11)鉴定。指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物品、文件、痕迹、笔迹等进行鉴定。
(12)留置。这是《决定》里最具亮点的新举措,随着试点三地先后对留置措施的运用,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这一监察措施的具体运作方式和程序,包括留置的标准、留置的启动(审批)、留置的对象、留置的执行、留置的地点、留置的期限、被留置人的权利救济等,还有待国家监察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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