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1、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2、财政部、监察部2003年11月17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警告、罚款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开标前泄露标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罚款(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处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安全生产法处罚一览表
249人看过
-
民政部司、处机构名称一览表
224人看过
-
劳务派遣好处一览表?
373人看过
-
机动车违规罚款一览表二
245人看过
-
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表现
371人看过
-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所需材料一览表
384人看过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
-
行政复议时限一览表是怎么样的呢?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1第二段是《行政复议法》的第九条之规定,这个好理解! 关于第一段的具体行为有好几个情况,有当场,法律文书的送达,公告等,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就有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的说法! 两个空里都是填60天。
-
十一级一览表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1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三胎罚款标准一览表2021年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22罚款是按照你所在地上一年人均年收入计算,《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