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认定为犯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刑吗?
1、被认定为犯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不一定会被判刑,若是存在以下情形,那么不会判刑: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毒罪的区别为:贩卖毒品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非常明确,即实施贩卖行为。
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大多是为了盈利,即通过犯罪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明确,模糊或者不可验证,即其目的具有潜在的多样性和当前目的不可验证的特点,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是多样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共同犯罪怎么认定?
1、行为人之间存在代买毒品的行为,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1)如果行为人为吸食、注射毒品者代买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所买毒品数量较大,而代买者又并非为了获利的,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吸食、注射毒品者与代买者之间不存在委托与受委托的关系,是代买者主动为吸食、注射毒品者购买的,前者与后者之间并不成立共犯的关系。
(2)两个以上吸食、注射毒品者在共同购买、共同运输或共同储存用于自己吸食、注射的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只对其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已经达到较大标准的人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达到较大标准的,不能定罪;如果两个以上的各自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均已达到较大的标准,也不宜以共犯论处,而应当分别定罪。
2、此外,可以从以下方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1)对于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无法律依据而共同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而行为人拒不说明毒品的来源、去向,司法机关也难以进一步查证的,在对行为人已经排除了共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可能,并排除了共同窝藏、转移毒品或者共同盗窃、抢夺或共同抢劫的可能性情形下,可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处理。
(2)如果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系同一家族成员,所非法持有的毒品已查清系父辈、祖辈所遗留、他人赠与或者捡拾而得等,即使数额较大,持有时间较长,且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一般也不宜以非法持有毒品的共犯处理,只应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定罪;但是,如果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均在案件中起着主要作用,并且共同具有为逃避查处而藏匿毒品、转移毒品等恶劣情节的,则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三、窝藏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法条竞合吗?
1、窝藏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属于法条竞合。
(1)窝藏毒品罪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窝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破坏国家对毒品实行管制的行为。对比两个罪名的定义,不难发现行为人窝藏毒品必然要持有毒品,因此两者是竞合。
(2)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通说认为,此类窝藏毒品行为如果可以查明行为人是为了其他犯罪分子窝藏毒品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窝藏毒品罪;如果查明行为人仅是用于自己吸食,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无法查明行为人窝藏毒品的主观目的时,按照刑法疑罪从轻的原则定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罪比较适宜。
2、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联系与区别:
(1)两罪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的罪过形式,过失均不构成上述两罪。
但是,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贩卖毒品罪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了实施贩卖行为,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大多是营利,即通过犯罪行为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并不明确,具有模糊性或者说不可查证性,亦即其目的具有潜在的多样性和当前目的不可求证性的特点,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2)主观方面不同
在犯罪构成主观方面,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是两罪的共同点。两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体现在,贩卖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没有这种明确的目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牟利是从应然性上来讲的,至于实践中行为人是否牟取到了利益在所不论。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在不能证明具有贩卖、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的故意内容的情形下,认定为非法持有。
(3)客观方面不同
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毒品,是指行为人违反毒品销售管理的法规,非法销售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仓优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其持有行为对毒品控制或支配状态是独立存在的,而不是贩卖的前提条件或后续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n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n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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