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有效吗
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是很多恋爱关系结束讨论的司法热点,主要是指男女同居、恋爱结束、离婚分手时,一方约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
约定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协议,也可能是“欠条”。
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本来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也没有法律明文规定需要支付,因此一般不会受到法律支持,会根据费用合理性做出判决。
二、案例剖析
【案例】
小莉(女)与小铭(男)是情侣,两人相恋后同居,在一起3年多时间。三年后两人分手,并签署了一份“
分手协议”。两人经协商后约定:小铭支付小莉青春损失费和经济损失共20万元。
签订协议后,小铭支付小莉10万元,之后便以种种理由推托,不愿再付剩下的10万元。小莉根据分手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铭继续给付分手费用。随机小铭在庭审中认为该协议无效,双方自愿恋爱,不存在分手费。
【问题——法院应该支持谁呢?】
一审法院认为,这份分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小铭已经履行了该协议的部分约定,因此该协议有效。法院判决小铭支付剩余的10万元。判决后,小铭提出上诉。他在上诉书中称,两人恋爱期间,小莉没有经济损失,当初的协议是赠与协议,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协议可以撤销。他现在经济能力无力支付该笔费用,主张撤销。
二审法院认为,该协议在双方同居多年后分手时达成,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以经济损失的名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财产。两人同居多年,小莉所付出的时间、精力与感情都是代价,不属于无偿的赠与,不享有撤销权。最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解析】
双方存在情感纠纷的情况下,小铭支付分手费时完全是出于自愿的,法院判决合理。
有人说,既然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可以视为财产赠与,那是不是所有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都是合法且无法要回的?
也不一定,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终止时向对方支付的分手费就不能视为有效赠与。也就是说夫妻中出轨的一方与第三者分开时,向第三者支付的一笔所谓的分手费是无效赠与,可以要求返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丈夫给第三者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也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
第三者取得钱款并非善意有偿取得,丈夫也不是出于日常生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妻子依法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
三、民法典规定中分手协议是否有效如何判断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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