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中谁可起诉保险人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事务之时,涉及到的诉讼主体主要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四类。当保险合同出现争议后,各方当事人均有权自由选择向被告方的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点的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该如何处理
关于保险合同中所记载的内容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需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审理确认:
首先,对于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之间的不一致性问题,以投保单为准。但是,如果这种不一致的现象已经得到了保险人的充分解释和投保人的明确理解并获得其同意,则应视为投保人已接受的修改,此时应以投保人所签署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其次,当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存在矛盾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为主导;
再者,如果保险凭证上记载的内容出现了不同的日期,那么将以日期最晚的那份为最终依据;
最后,保险凭证既有手工填写的部分,又有电子打印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手工填写部分的内容作为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在协商和处理保险合同纠纷过程中,诉讼的主要参与方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若保险合同出现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将问题诉诸于被告所在地区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这项具体的制度安排旨在确保合同产生的争议能够依照成文法的规定,在相应适宜的司法管辖区域之内寻求到公正且高效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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