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担保物权的方式:
1、折价
所谓折价,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协商将担保物折价抵偿债务。当事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承担,按照担保物自身的品种,参照市场价格,将担保物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2、拍卖
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有自行拍卖和委托拍卖之分。
3、变卖
拍卖的特点是程序严格,公开性强,透明度高,缺点是程序复杂,时间较长,费用较高。如果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或者自己组织变卖。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一、行使担保物权的条件
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一般需具备三个条件:
1、存在着有效的担保物权
所谓担保物权有效存在,是指依当事人约定成立的抵押权,已经依法登记,并载明所担保的债权。依法律规定取得的抵押权,确有明文规定,且抵押权人主张的抵押权已满足其要件。动产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已合法地占有质物或者留置物。如果质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已丧失对质物或者留置物的占有,不能认为质权或者留置权的合法存在。
2、被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才可以行使担保物权。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条件尚未成就,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尚不得而知,担保物权人不能对担保物行使权利,否则,构成侵权。这一条件仅适用于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法律另有规定,将在后面论述。
3、被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表明债权未受清偿,担保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如果债务已经履行,设立担保的目的已经达到,担保物权已经消灭,担保物权人应将占有的担保物返还担保人,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这里所说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担保物权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是对一般情况而言。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在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前行使担保物权:
(1)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的案件的;
(2)担保人故意毁损或者减少担保物价值,损害担保物权人利益的;
(3)担保人应当另行提供担保而拒不提供的。
以上是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一般条件,但对留置权来说,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还有特殊的要求,即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不少于60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二、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
1、普通诉讼程序
2、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3、执行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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