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郭以生,男,五十三岁,汉族,原中国银行总务部房管处处长。住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七号楼3-204号。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田玉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樊存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复议机关北京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法定代表人叶上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郭以生于二OO四年一月十二日,以错误逮捕和违法使用暴力侵犯其人身健康权为由,向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一、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七千元;二、支付医疗费及今后治疗费人民币一百万元;三、赔偿误工损失人民币四十三万元;四、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八千六百元;五、赔偿家庭财产报失及利息损失人民币二万二千八百零六元六角三分;六、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五十万元;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八、敦促中国银行恢复自己工作;九、赔偿聘请律师费人民币三干元,。二OO四年三月十二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西检确字(2004)第1号刑事确认书,对赔偿请求人郭以生提出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暴力致其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不予确认。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西检赔字(2004)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以郭以生所提身体致伤无充分证据证实,不予确认,郭以生被羁押二十六天是因其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侦察部门做了有罪供述及其他请求均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为由,决定:一、对郭以生的侵犯其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请求不予赔偿。二、对郭以生提出的造成身体伤害的赔偿请求,未予确认,不予赔偿。三、对郭以生提出的精神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聘请律师费用等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二OO四年三月二十日,郭以生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复议申请,二OO四年六月三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第一分院赔复字(2004)第1号刑事赔偿的决定,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因认定事实不当,致使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不予赔偿决定进行了纠正。决定: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西检赔字(2004)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主文第一项;二、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西检赔字(2004)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主文第二项和第三项;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赔偿郭以生人民币八百五十一四元一角七分。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郭以生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请求为:一、恢复名誉、恢复职务、落实政策;二、对身体健康损害予以赔偿。经审查,郭以生的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对该申请正式立案审查,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郭以生因涉嫌受贿,于二OOO年八月二十九日被羁押,同年九月八日被逮捕,九月二十六日被取保候审。二OO一年二月十五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郭以生已构成受贿罪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西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郭以生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郭以生无罪。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OO三年五月十一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一中刑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撤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且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郭以生无罪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为由,裁定准许撤诉,维持原判。郭以生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郭以生提出的请求未予支持。郭以生提出复议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了郭以生的部分请求。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确认书、刑事赔偿决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刑事赔偿决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在案佐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赔偿请求人郭以生错误逮捕,无罪羁押,侵犯了赔偿请求人郭以生的人身自由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赔偿请求人郭以生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应依法对其进行赔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郭以生被侵犯人身自由权进行赔偿是正确的,本院对该项决定予以维持。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请求人郭以生要求落实政策、恢复职务等请求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赔偿义务机关未对赔偿请求人郭以生提出的被侵犯人身健康权的请求予以行为违法的确认,故根据法律规定,对郭以生提出的人身健康损害赔偿之请求不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损害的,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赔偿请求人郭以生错误逮捕并无罪羁押的行为,已经确认系侵权行为,故理应对郭以生提出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之请求,履行法定义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郭以生的该项请求未予支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二)项、第十九条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赔复字(2004)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
二、本决定生效后三十日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郭以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1965年的错案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么
407人看过
-
拘留后申请国家赔偿可以吗,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
242人看过
-
国家赔偿案件能申请再审吗
389人看过
-
国家赔偿法之前的案件可以申请重新赔偿吗
471人看过
-
2024年错案怎么申请国家赔偿
359人看过
-
自愿认罪错案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199人看过
因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都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侵害人身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造成残疾的,侵权人还... 更多>
-
冤案发生怎么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江西在线咨询 2023-02-13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根据国家赔偿法法条,冤假错案申请国家赔偿可以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3-04-06只要因为冤假错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当事人就可以要求法院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
涉嫌超期羁押,判决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国家赔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25涉嫌超期羁押,判决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
-
错误拘留国家赔偿申请能否申请国家赔偿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22对于被错拘的情形,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中条规定的申请流程,申请国家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
-
对于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国家机关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河南在线咨询 2022-05-06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