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筹设)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6:06:31 22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置民办幼儿园应根据当地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并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

4、办园地点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安全与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加油站等为邻,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同时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教学场所符合办学需要的、办学安全要求的等必要条件。

5、有独立的园舍、场地及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警卫室。(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6.幼儿园活动及教学辅助用房层数应为三层及以下(教职工办公室及工作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8、幼儿园办学场地生均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户外活动面积和绿化面积等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幼儿的办园标准(试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办理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拟办机构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范围、招生对象、建筑面积等。

身份证需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学历证需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提供原件1份(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提供原件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取得方式(自有、租赁或购买),属自建校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租期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验原件收复印件。(属捐赠性质校产的须提交)

办学洗衣内容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比例情况、权益分配、合作期限等。(属于合作办学的,需提供本项材料)

存款额度不少于20万元的银行基本账户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市开发区分厅(网址:http://www.zjwsb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赤坎区教育局教育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根据实际改填)》,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开发区教育局教育科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开发区教育局教育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根据实际改填)》,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开发区教育局教育科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东海大厦十二楼1204室教育科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开发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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