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使用缓刑。但法院是否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要根据案情来具体分析。检察院具有量刑建议权,可以建议缓刑。量刑建议权是由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公诉人或公诉机关。缓刑,就是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满足以下两点则可实行缓刑:
1、除累犯之外的所有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人。
除累犯之外,主要是因为其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之后在法定时间以内又再次犯罪的人,对社会和人身存在较大的危险性,而其他被判以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则属于情节轻微的、对社会及个人的危险性不大,从而对此类人员实行缓刑其实是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2、实行缓刑的犯罪人不致再危害社会。
犯罪人是否会再次危害社会,主要取决于犯罪人个人对其所犯罪行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情况而定,如果犯罪人对自我的犯罪没有清晰的认识、无悔罪表现,则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风险。
检察院量刑拘役会怎样
1、检察院提出拘役的量刑建议,法院会参考的,认为适当的话,就直接采纳;认为不适当,可自行判决。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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