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评委是如何确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29 00:50:07 172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招标人的专家名单来源和确定方式。专家名单是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的。对于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而对于特殊招标项目,招标人则可以直接确定专家名单。

招标人的专家名单是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的。对于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而对于特殊招标项目,招标人则可以直接确定专家名单。

评标评委的产生方式有哪些?

评标评委的产生方式对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评委的产生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随机抽取方式: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评标,并在评标结束后公布评选结果。

2. 书面推荐方式: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专家发出书面推荐,评标专家在收到推荐后进行自我申报,并通过一定程序产生评标评委。

3. 专家推荐方式:由评标专家自己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审核后,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评委。

4. 单位推荐方式: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专家库中的单位发出推荐,由单位自行推荐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并通过一定程序产生评标评委。

以上几种方式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评标活动的需要和特点,以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同时,评标评委的产生方式也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标活动的合法、规范和有序进行。

评标评委的产生方式对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招标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评标活动的需要和特点,选择合适的方式产生评标评委,以保证评标活动的合法、规范和有序进行。同时,评标评委的产生方式也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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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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