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禁止条款详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22:03:28 171 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禁止条款有哪些

竞业禁止的条款具体包括: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管人员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竞业限制补偿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5、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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