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
4、肖像权;
5、名誉权;
6、隐私权;
7、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
8、财产权;
9、生活获得照顾权;
10、民事活动代理权;
11、休息娱乐权;
12、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
13、拒绝乱收费的权利;
14、拒绝不合理劳动权;
15、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
16、荣誉权;
17、著作权;
18、平等对待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学校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作了如下规定: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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