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销售者产品责任抗辩事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5:54:05 271 人看过

一、责任排除事由

责任排除事由是指生产者的缺陷产品虽然给受害者造成了损害,但法律明文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一般包括:

(一)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包括批发、零售、租赁以及提供货物履行任何法定或约定义务,或者提供货物作为奖品、捐赠甚至换取任何非金钱的代价(包括商品奖券)等,总之是指在任何时候均未将该产品提供给其他人。世界各国产品责任立法都规定了这一生产者抗辩事由。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1款也作出了同样规定。据此规定,即使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产品投放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即引起损害的缺陷在产品离开生产者之后才形成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即按照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该产品的缺陷是未知的或不可知悉的,此时受害者不能以依照进步了的技术发现产品有缺陷为理由请求生产者对缺陷发现前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四)产品不是为了经济目的而生产、销售的。

(五)产品的缺陷是由于成品生产者的设计或说明造成的,那么就可以排除半成品生产者的赔偿责任。

(六)为使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而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即如果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对产品有强制性规定,要求产品必须达到强制性标准,但生产者这样做必然会使产品存在某种缺陷,由此造成的损害,生产者可以据此提出抗辩。

二、责任减免事由

(一)故意。在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中,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有:1.自甘冒险;2.误用。

(二)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

三、其他抗辩事由

(一)诉讼时效超过。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二)请求权消失。这是指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超过存续时间而归于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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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2日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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