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之“二十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列了一个第三级案由“248.股权转让纠纷”。
具体来说,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即股份转让纠纷)两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公司法》对其股权转让作出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其股权以自由转让为基本特征。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因为《公司法》对其作出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如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造成实践中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优先购买权等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收购股东的股权,这类纠纷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股权转让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股权如果要进行转让的话,实际上是会发生一些纠纷的,一旦发生纠纷,那么双方当事人就需要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进行解决。比如说诉讼的方式,如果要提起诉讼的话,首先是需要确定管辖法院。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山东某大型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其有四位股东(甲、乙、丙、丁)。某日,股东丁通知其它三位股东说我所持有的本公司共400万股股权,拟给本市某进出口公司,现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通知你们,请在30日内给予答复。股东甲占30%的股份,答复同意转让,股东乙占10%的股份,答复拟行使优先购买,但现在手中钱不足,只想对其中200万的股份优先购买;股东丙占20%的股份,在30日内未做答复。
股东丁即与该市的进出口公司签订了400万股权的合同,价格略低于资产净值,双方款项结清,但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一个月后,国家政策调整,大力支持太阳能企业,形势大好。
股东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股东甲见股东乙已起诉,遂向法院起诉,认为股东丁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怎样看待股东乙和股东甲所提起诉讼的两起案件?
一、股东乙的起诉
要求对部分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在我国目前《公司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我们可以一般法律原则上做一分析,我们视股东丁的通知为要约,在股东乙收到该要约时可以做出决定。但股东乙主张部分的权利是对要约的修改,面对股东丁构成了新的要约,除非股东丁同意这一修改不能有效。
故山东省高院认为,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股东甲的起诉
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理由是未告知转让价格,并且实际转让价格低于资产净值。价格是转让的主要条件,也直接影响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决定。因此,不告之价格对其他股东是公平的,其他股东可对未告之转让价格的转让合同申请法院撤销之。两个案件隐含了股权转让两个内在的原则,全面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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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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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股权转让广西在线咨询 2021-11-291、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2、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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