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适用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六条
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的程序要求有哪些
1、是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示证件的目的是证明调查人员的真实身份,以便相关单位和人员积极有效的配合。如询问证人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即出示能够证实调查人员身份的有效工作证。
2、是出具书面通知。监察机关决定采取调查措施时,应当制作书面通知,交由调查人员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现场出示,以证明调查人员的行为经过监察机关合法授权。如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搜查证明文件,否则相关单位或个人有权不予配合。
3、是由二人以上进行。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主要考虑是:
(1)实际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客观、真实获取和固定证据。
(2)有利于互相配合、互相监督,防止个人徇私舞弊或发生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调查行为。
(3)有利于防止一些被调查人诬告调查人员有人身侮辱、刑讯逼供等行为。
4、是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是证据的重要载体,有利于保证证据的客观和真实。要求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是对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的核对与认可,以防止歪曲被调查人、证人的真实意图,或者出现强加于人的主观臆断甚至捏造事实等情况。
5、是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目的是留存备查,这既是对重要取证工作的规范,也是对调查人员的保护。录音录像应当符合全程的要求,如果不能保证全程录音录像,录制设备的开启和关闭时间完全由调查人员自由掌握,录音录像就不能发挥证明取证工作合法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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