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诉讼中依职权调取证据之限定性研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1:41:13 419 人看过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该规定既没有调取证据的条件和范

围,也没有调取证据的程序性规定,以致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审判人员代替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和举证的错误现象。本文结合最新规定,对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目的、条件、范围和程序提出如下一些浅见。

一、依职权调取证据目的必须限定于审查证据,是对当事人已提供证据进行的庭外复查活动,是一种司法活动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等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不是当事人,不可能也不应当承担当事人的举证义务。作为裁判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目的,不是代替当事人收集证据,不是代替当事人向裁判者自己举证,而是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审查的司法行为。

调取证据必须依照司法审查的规则进行,严格限定在审查当事人所举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范畴之内。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取证据存在以下不同。一是时间不同,当事人举证在先,法院调取证据在后;二是目的不同,当事人举证目的是证明和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调取证据的目的是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审查,辨别其真伪,确认其效力。不能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与被告依职权调查取证相混同,更不能在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或缺少证据的情况下,代替被告去调查补充和收集证据,混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职能。

二、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条件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定,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才能依职权调取证据

英美的司法审查就是法院庭内查证,法官不会直接进行庭外取证,当事人或律师可以持法院令状进行取证。法国行政诉讼,首先是当事人进行举证,然后由法院查证。行政法院的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力状况,或原告举证后足以怀疑其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时,法官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被告必须就其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举证。因此,其举证责任首先是转移给被告,而不是转移给法院,不是由法院自己进行举证或进行庭外取证。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职能限于审查证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证据支持,主要证据是否确凿,法律结论是否成立。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首先由当事人举证,然后由法院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之后,法院认为审查证据需要庭外查证方可认定其效力的,才能依职权调取证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在诉讼过程中擅自取证,法官也不应随意调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三条也规定了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种类,该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有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笔者认为对以上规定尚须作进一步明确的限定。首先必须对原告申请的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定,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不仅要提证据线索,而且该证据必须足以影响到其合法权益的行使,足以导致怀疑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次,当事人已履行了法定的举证义务,对其主张提供了证据支持,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该证据以对被告的有关证据进行进一步审查的,才应当调取该证据。否则,法院调取证据的目的就不是审查证据,而变成了替代当事人举证,这是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不相一致的。

三、调取证据的范围必须有明确的限定,不能超出法定的范围调取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二十二条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作出了规定,涉及到两种情形:(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由于当事人没有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因此,为避免以上利益受到损害,必须规定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而涉及到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问题,则是法院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主动作出的司法行为,应当由法院自己提供证据支持。所以,在以上两种情形之下,法院应当依职权调取证据。除此而外,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必须符合《解释》第二十九条和《规定》第二十三条限定的条件。不能在以上范围和条件之外,进行调取证据的活动。

四、调取证据必须受到合法性规则的限制,遵守必要的程序

调取证据是一种庭外活动,没有规则限制就不能保障其客观性和公正性。笔者认为,调取证据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限制。

(1)调取证据的决定。调取证据应当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作出决定,决定应当写明调取证据的名称及理由等情况。以保障其调取证据的合法性。

(2)调取证据的人员。调取证据应当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进行。因为调取的证据还必须经庭审质证方可采用,如果由合议庭调取证据,由合议庭对该证据的效力进行认定,就难以保证其客观公正性。

(3)调取证据的场所。调取证据是一种庭外活动,如果随意选择取证的地点,极易导致调取证据的客观性受到怀疑。因此,调取证据的场所必须有一定的限制,并做到依法公开进行。

调取证据是一种司法行为,应在司法权限内采取正确的方式,以保证调取证据的合法性。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不是直接进行调查取证,而是在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公民的配合下间接调取证据,不是由调取证据的司法人员自己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自己鉴定、测量、复制有关证据,而是由有关部门或其他组织、公民直接提供书面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言、原件或复制件、专家意见、鉴定结论等。再由调取证据的司法人员注明调取证据的时间、地点、人员等情况。如果在调取证据的方式上不采取以上限定措施,其结果极易导致将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混为一谈,就会错误地按照行政程序实施司法行为,就不能保证司法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就会导致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必须以复查证据为目的,严格区分调取证据的司法行为与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行为和当事人个人诉讼行为之间的界限。在调取证据条件限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如果人民法院以司法权为后盾,没有限制的随意调查取证,没有原则的支持一方当事人,尤其是没有原则地支持行政机关,必然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3: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诉讼代理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过程中调取、收集证据
    这里所指的证据调取、收集规则,系针对法院或者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调取、收集证据而言的,而非规范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调取、收集工作。由于原告并非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无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所以,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限制原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调取、收集证据的权利。于是,行政诉讼的证据调取、收集规则主要规范法院和被告。(1)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法院享有此项权力。与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不同,这是法院自身的调取证据职能。在庭审模式改革的今天,法院更多地处于中立、消极的地位,证据提供多由当事人自己完成,所以,法院的调取证据职能应该是受到限制的。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法院有权调取证据的情形包括:①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法院调取的;②当事人应当提供而
    2023-06-06
    184人看过
  • 沉默权之与刑事诉讼研究
    【内容提要】本文从沉默权的概念、存在的依据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制度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关键词:刑事诉讼沉默权制度确立思考从新中国成立到今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历经了几次修改,但都没有真正的把沉默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诉讼权利明文确定下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治观念的增强,沉默权这个“舶来品”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国内主张确立沉默权的呼声也日渐高涨,尤其是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我国是否应该建立沉默权制度以及如何建立沉默权制度的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论。本文试从沉默权的基本含义以及沉默权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上,结合中国刑事诉讼的具体情况,就沉默权与中国刑事诉讼作以下思考。一、对沉默权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的理性思考沉默权是如何产生的?目前学术界仍然存在争论。对此,笔者不打算
    2023-06-11
    487人看过
  • 行政诉讼依诉请择判原则之局限性
    ——依行政行为效力择判原则的可行性分析关键词:诉判关系/依诉择判原则/依行政行为效力择判原则内容提要:行政诉讼依诉请择判原则与行政诉讼原理以及审判实践具有内在的矛盾,忽视了行政诉讼性质、审理对象、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以及现代行政审判的发展趋势。行政审判在处理诉判关系时,应当从依诉择判转换为依行政行为效力择判原则。依行政行为效力择判原则是对依诉请择判原则的扬弃,是辩证的肯定与否定,契合了行政诉讼原理的内在逻辑,厘清了适用行政判决类型的界限,体现了行政审判权的司法秉性,适应了行政审判发展的现实需要。一、问题的提出行政诉判关系问题是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从理论上看,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一般认为判与诉是相对应的、行政判决是对诉请的回应阐述行政诉判关系。①这似乎是毋庸质疑的普适原理,学界也运用这一基本原理分析研究我国的行政判决类型。根据笔者参与的对湖北武汉洪山区、江汉区、黄州区以及江汉
    2023-06-06
    248人看过
  • 如何调取行政诉讼证据?
    从根本上看,当事人举证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来源,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仅属次要来源。法院没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不是原告就是被告。法院只是审查判断证据,没有证据你就输,没有证据法院就不受理。因此法院就是审查判断,但是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去调取证据。?1.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仅限于两种情形:一是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2.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对下列三种证据材料,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在能够提供确切线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第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第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第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对当事人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
    2023-06-06
    61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研究
    一、什么是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因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的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该项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案件虽已受理,但尚未经法庭实体审判而先作出实体裁定责令义务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权利人履行义务,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其目的在于解决特定案件的当事人在生活和生产上的迫切需要,从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二、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使用于哪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地48条地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邓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先予执行,又称为先行给付,它是指人民法院载判决确定之前裁定由有给付义务的人,预先给付对方部分财务,或者预
    2023-06-06
    417人看过
  • 法官依照职权调取证据法律规定
    一、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效力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范围如下:(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7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情形是什么,是如何回事1、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律依据及其条件。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
    2023-03-20
    470人看过
  • 调查取证研究----法庭证据排除规则
    庭审之中并非所有的证据都会被法庭认可或采信,而呈堂证据被法庭排除在有效证据范围之外的规则,就是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排除规则最早来源于英美法系,是证据法上涉及证据认可采纳的一项具体规则。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价值在于,能够有效而将某些非法证据、分歧证据、不实证据排除在认可采信的有效证据范围之外。英美法系的证据排除规则主要体现在(1)不实传闻证据排除规则;(2)意见分歧证据排除规则;(3)违法取得证据的排除规则;(4)无作证资格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排除证据的规则主要限定在违法取得证据的范围之内。民事诉讼中证据排除规则通主要包括四种:(1)以犯罪的方和手段法和取得的证据;(2)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取得的证据;(3)违背他人拒绝作证权利取得的证据;(4)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以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偷录偷拍所取得的证据,将一律被排除在有效证据的范围之外。事实
    2023-06-06
    484人看过
  •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要质证吗?
    一、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要质证吗?依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质证时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是可以质证的。但是如果是法院依职权自行调取的证据,基于法院中立的裁判地位,当事人就不能在庭审中对其进行质证了。虽然当事人可以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意见,但是不能同法院在法庭上就这些问题进行辩驳。如果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以后,的确发现证据本身或者收集证据的方法存在问题,就应当自行撤回该证据。二、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期限是多久?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期限应该是视证据种类的不同而定,一般都是应该在开庭钱提交证据、交换证据的规定期限届满之前七天或者是开庭前一周内,不过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新证据或当事人无能力举证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出申请。法院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天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2024-01-17
    52人看过
  •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研究
    刑事诉讼的证据类型包括:1、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2、书证,是指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故意杀人罪的证据类型有哪些(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2023-06-30
    467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权利救济请求制度研究
    首先,针对起诉的审查原告只要证明四个要件,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的权利救济往往不能得到准确的回应;其次,行政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它旨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中重在审被告,把诉讼请求放在一边,导致原告的权利救济往往得不到解决。最后,针对行政判决方式,是一种客观判决,过分强调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造成纠纷解决功能的弱化,在判决内容,也没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具体的判决内容,没有实现当事人的权利诉求,百姓的救济实现不了,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存在修改的必要。行政诉讼在百姓心中的定义就是民告官,正因为这样形成了政府与法院的对抗,百姓与政府的博弈,行政诉讼是主观诉讼客观裁判,只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百姓的救济主张实现不了,诉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主张,根本就不予重视,只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百姓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只好走上上访的路径,这不仅造成我国现阶段上访的压力。百姓的主张实现不了,就会照成政府、法院
    2023-06-06
    108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调取与收集规则
    (1)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与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不同,这是法院自身的调取证据职能。在庭审模式改革的今天,法院更多地处于中立、消极的地位,证据提供多由当事人自己完成,所以,法院的调取证据职能应该是受到限制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有权调取证据的情形包括:①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法院调取的;②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基于以上所说之理由,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应该理解为是一种限制性规定,即除此两种情形之外,法院不能主动调取证据。(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目的很明显,在于防止被告行政机关“先裁决、后取证”。如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随意地去补充收集证据,岂不等于认可被告可以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过,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得自行”收集,意味着
    2023-06-14
    218人看过
  • 二、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无效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法证据无效的情况包含;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种类1、书证。即以
    2023-07-07
    481人看过
  • 马怀德刘东亮: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研究马怀德刘东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与刑事、民事两大诉讼领域证据理论研究的繁荣景象相比,行政诉讼证据的研究远不如人意。理论研究的滞后势必影响到刑事的案件。2.授益行政行为的证明标准是实质性证据标准。这一标准主要适用于许可案件、奖励和给付案件等。实质性证据标准的另一种表述是清楚的、明确的、令人信服的标准,或者说是一个中等智力水平的人能够接受的合理标准。3.行政机关采取即时性强制措施适用有合理怀疑标准。当遇有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行为发生,行政机关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对行为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限制,这是法律赋予某些特定行政机关的一种紧急处置权。由于即时性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是其具有紧迫性,对行政机关自然不能要求过高的证明标准,只要存在合理怀疑,就应当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法学界有很多人主张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采取优势证据标
    2023-06-06
    487人看过
  • 行政诉讼起诉人研究
    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行政诉讼起诉人概述司法实践中原告必然是会引发诉讼程序的一方当事人,而起诉人只是有可能引发诉讼程序,不一定是诉讼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区分起诉人和原告,不仅是明确诉讼过程不同阶段的诉讼主体法律地位的要求,更是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权的需要。二、行政诉讼起诉人法律分析(一)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起诉人规定不健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即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人要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要具备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资格条件。该条件是行政诉讼起诉人成为原告的限制条件,而不是行政诉讼起诉人的限制条件。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将行政诉讼起诉人与行政诉讼原告混为一谈,致使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起诉人起诉范围审查不合理《行政诉讼法》第41条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界定为起诉人的起诉要件
    2023-06-06
    361人看过
换一批
#辩护与代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代理时候,又有两种授权状态,分别是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可对涉及你的重大权益的事项作主,一般授权就是当... 更多>

    #诉讼代理
    相关咨询
    •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申请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28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客观不对等状态的存在,使行政相对人有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甚至无法取得证据。这时,如果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就可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1)申请人是原告或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一般情况下,被告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受“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约束而不被包含在申请人之内。不过,如果出现被告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获取证据而法院可获取证据等情形,被告可
    • 行政诉讼调取证据申请书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15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请权得到充分实现,法院应依法对行政诉讼调取证据申请书作出如下处理: (1)法院应对申请书进行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即法院应在一定期限内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答复。这里的“一般期限”应与法院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立案期限一致,即法院自收到调取证据申请书之1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调取证据的决定。 (2)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及时决定调取。若当事人的调取证据申
    • 刑事诉讼证据材料的对比研究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7
      1实质性证据材料: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2对于证据材料中证明的具体行为细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会从指控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而辩护律师会从辩护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法院最终会采纳哪一种解读方式,就看哪一种解读更有理有据。 3、咨询的局限:咨询只解
    • 行政诉讼中法院是如何行使调取证据的权力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22
      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中法院行使调取证据的权力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
    • 行政诉讼中,如何才能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行政诉讼如何申请法院调取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4-07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客观不对等状态的存在,使行政相对人有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甚至无法取得证据。这时,如果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就可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1)申请人是原告或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一般情况下,被告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受“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约束而不被包含在申请人之内。不过,如果出现被告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获取证据而法院可获取证据等情形,被告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