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出台的《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从2011年开始,原本由国企负担工伤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已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对国企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标准、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几个具体的事项给予了指导性意见。
根据该意见,符合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老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其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乘以相应伤残等级的计发比例之积享受伤残津贴。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其平均月缴费工资按照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进行计算;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其平均月缴费工资按照参加养老保险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符合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老工伤人员,既未参加工伤保险又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伤残津贴可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当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此外,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或工残退休人员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上述人员死亡时上年度6个月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基数为上述人员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伤残津贴;上述人员已退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基数按照其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月基本养老金执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上述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计发比例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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