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个人财产中夫妻借贷关系的认定
在借条确定的款项作为对价购置的财产由夫妻共同经营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时如果继续认定借条的效力,让出具借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平。笔者认为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是明确来源于家庭共同财产,该债权就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债权人就是这个家庭;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用途是明确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该债务就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债务人就是这个家庭;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来源于这个家庭共同财产,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所谓的“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是不复存在的。
二、夫妻之间借贷纠纷是否有必要与婚姻纠纷并案审理
(一)夫妻之间借贷纠纷是否有必要与婚姻纠纷并案审理。
1、婚姻纠纷首要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因婚姻而存的在人身关系,以及与人身关系有必然联系的子女抚养纠纷和财产分割纠纷,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夫妻。而夫妻间借贷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因此,夫妻之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上应为两个独立的案由,一般不需要合并审理。
2、债权债务纠纷的起诉,是以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为条件,而婚姻纠纷的起诉,则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条件。当婚姻案件诉至法院时,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尚未到期,合并审理是否合法?此时作为债权人的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就债务借贷纠纷提起诉讼?答案显而易见是否定的。
3、合并审理有可能导致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相互牵制,使债权债务关系与婚姻关系相互影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甚至于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因此离婚不自由。
三、夫妻之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的关系。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婚姻纠纷合并审理的有子女抚养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和对外债权的享有和对外债务分担纠纷。法律只所以将这三种纠纷纳入婚姻纠纷之中一并处理,是因为它们有着相同的法律特征,均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关系,与婚姻关系具有不可分性。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人与人因婚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子女出生、婚后夫妻财产共有或约定及债权享有、债务承担都是基于这种关系而发生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法律规定的情况或夫妻双方有所约定一般是子女由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有、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一旦婚姻关系解除,这些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女子共同抚养、财产共同所有、债务共同分担的关系必然也要随之改变,它们不能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而夫妻之间的借贷纠纷完全符合一般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唯一不同的是它发生在夫妻这样一对相互间有着特殊身份关系的主体之间。正因为如此,很多人将它与婚姻纠纷揉合在一起并案审理,使得问题变得复杂化。事实上,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婚姻关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是完全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只是借款人与贷款人是夫妻,相互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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