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张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走访了侦查机关和检察院,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一审诉讼情况,首先,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张xx涉嫌强奸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及本案案卷材料等相关文书,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与社会上发生的其他强奸案件有本质区别,下面辩护人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从整个犯罪过程,即犯罪手段、过程、事后女方态度、损害后果等各方面做如下分析说明,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1、本案的案发时间地点比较特殊,被告人与被害人去租屋的时间是被害人王xx刚刚洗完澡、并且其男朋友去出差了,此外,发生地点是在被害人的租屋,一般关系的朋友是不会在这个时间点去租屋的。
2、被告人与被害人约好见面,并且要一起到西安游玩。被告人到西安xx时是被害人亲自接的被告人,并将被告人安排在宾馆住下。被告人到被害人租屋时,被害人身体不适,被告人经被害人同意后为其按摩。可见、当时被告人与被害人暧昧的关系动作。
3、在张xx抱住被害人的时候,被害人就已经明知被告人有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要求,人在危险状态下,呼叫是人的本能,但被害人并没有呼叫或对被告人提出警告。
4、从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来看,被告人给被害人脱衣服和施暴的过程中,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打骂、捆绑、卡脖子等严重的暴力行为,也没有语言上的威胁,对被害人仅仅是抱住不放,尚不能使被害人完全达到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同样在整个过程中,受害人也没有进行强烈反抗,没有抓打、扯咬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进行大声呼救和呵斥,受害人所采取的行为仅仅是用手推被告人而已。现场照片显示双方没有搏斗行为,这点可以从双方在侦查机关的口供得到证实。女方此种表现也是被告能够得逞的一个原因。
5、从女方事后的态度看,被害人穿好衣服后,迅速将内衣扔到马桶里并用水冲掉,积极整理床单和拖地。并从其在公安机关的四次陈述中,前三次均没有承认与被告人发生关系。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因此事对被告人没有产生仇恨,否则她不会积极地销毁证据,掩盖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从其内心讲不愿看到被告人因此而受到惩罚。毕竟,双方也是恋爱关系。
6、从该行为对女方造成的后果看,本案被告所实施行为短,受害者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损害,衣物没有任何破损,没有给社会、受害者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
7、从报案时间看,受害人本人并没有报案,而是其男朋友杨xx报的案,杨xx报案是基于被告人将其打伤,并且与被告人、被害人系三角恋爱关系,可见报案目的不单纯。综上,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只对被害人采取了搂抱的手段,并没有对被害人采取殴打、捆绑、卡脖子等暴力或胁迫手段,受害人也没有激烈反抗,至始至终也未呼救,给受害人精神上造成的伤害也有别于那些遭到陌生人暴力强奸的要小,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其他伤害。被告人过于主动,且带有一定的强迫性的行为与女方自身带有半推半就的成分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
第二、基于被告人和被害人恋爱关系,本案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非常特殊,社会的危害性轻微,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据被害人所述,被告人与被害人2011年相识至今已两年有余,二人关系较好,交往期间两人很正常地拥抱、接吻。自被害人调回定西xx上班后,两人一直有通过电话、qq、微信联系。案发前一天,被害人和被告人一起约好在西安xx游玩,并亲自安排被告人在宾馆住下。正是由于双方的这种关系,在被害人男朋友杨xx出差期间,被害人默许被告人与其一同到租屋。张xx所实施行为,侵害的是特定的对象,这种针对特定的对象所实施的强奸犯罪与以不特定的对象所产生的见色起淫心,进而实施强奸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本案被告人行为的社会的危害性很轻微,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被告人张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x犯罪后自动到定西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节约了司法资源,我国《刑法》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之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第四、被告人张xx自愿认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从对被告人的侦查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被告人事发后积极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多次表示认罪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有改过自新的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看,被告人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伏法的态度有目共睹,有真实的悔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之规定,对被告人张xx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五、被告人张xx无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分,案发前有正事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品行一直很好。被告人张xx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其社会经验少,法律意识淡薄,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样做是违反法律,而且是触犯刑法,法制观念的淡薄,最终导致被告人误入歧途。
第六、被告人张xx属于偶发性犯罪和临时起意,没有犯罪前的预谋和准备,人身危险性小,希望法院对此情节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案发当天上午被害人写字写的背疼,并趴在床上让被告人给其按摩。当天下午又有双方的拥抱行为,由于双方亲昵、暧昧举动,被告人因一时冲动才实施了此行为。冲动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也应负刑事责任,但这种行为具有偶发性,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轻。相比其它有犯罪前的预谋和准备,采用恶劣手段动辄行凶并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强奸案件而言,该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要小得多。
第七、本案被告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杨xx的民事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虽然25岁,但是第一次谈恋爱,因自己的一时失足,站在今天的被告席上,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的命运。希望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张xx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挽救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张xx减轻处罚,对其处以缓刑,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代表张xx本人及其父母和亲友将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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