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
一、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好地为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二、本统计制度的制定充分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测的数据要求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在财政部制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基础上,结合目前金融系统实行的“全科目”上报统计制度,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为主线,经人民银行有关部门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同研究后制定。
三、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负责定期收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统计数据(包括业务数据和非现场监测数据,简称统计数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为本公司汇总数据,不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企业单位数据。
四、统计数据应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人民币业务数据和外汇业务数据,其中外币业务数据统一折算成美元后上报,折算汇率使用中国银行发布“外汇中间牌价”。
五、本统计制度中大部分统计指标可以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科目取得数据,但有一些指标取自二级科目以及账户、台账信息。部分统计指标涉及的业务目前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能还未开展,但为保证统计指标的相对稳定和延续性,也将这些指标提前设置。
六、每一项统计指标的人民币业务数据和外汇业务数据均有对应的指标编码,编码规则与“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体系编码规则”相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使用通讯文件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时,统计指标、币种等均以编码识别。
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人民银行要求,将统计数据加工成标准接口格式,以计算机通讯方式,将有关电子文档发送至人民银行统计部门,直接进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
八、对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报送数据范围的要求。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报送全机构汇总数据以及各办事处数据;各办事处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报送其统计数据。
九、统计数据报送频度为月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于月后10日内将数据报送人民银行统计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在当地人民银行要求时间内报送数据。各办事处报送其总公司数据应与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数据一致。
十、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应按期编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主要项目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润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测表》及其他报表,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报表。
十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必要时也将随时调整。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本公司会计核算变化(如调整会计科目)而修订统计指标归属,应报送人民银行统计司审核后实施。
十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及时。统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本统计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十四、本统计制度自2001年1月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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