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机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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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机关事务管理人员素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机关事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为保证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转,在向政府部门提供后勤保障和服务功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中,从事后勤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职业资格(以下简称机关事务职业资格)纳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由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确认批准。市人事局会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管局)负责本市机关事务管理职业资格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机关事务职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一)取得初级资格,表明具备从事机关事务管理的基本水平和基本能力。
(二)取得中级资格,表明掌握一定的机关事务管理的理论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三)取得高级资格,表明较全面掌握机关事务专业的理论知识,具备较高的机关事务工作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能指导专业人员开展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较好地体现其保障和服务功能。
第五条机关事务职业资格通过考试取得。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的办法,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机关事务职业资格考试由市人事局和市机管局共同组织实施。
市机管局负责制定考试大纲、拟定考试科目,编写教材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建立试题库和组织试题,实施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市机管局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申请参加机关事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第八条申请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外,还须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岗位工作满6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
第九条申请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岗位工作满6年,或取得初级资格满5年;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岗位工作满4年,或取得初级资格满3年;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岗位工作满2年;
(四)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岗位工作。
第十条申请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满7年;
(二)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满5年;
(三)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机关事务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满2年。
第十一条考试合格者,发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和市机管局共同盖章的《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本市对机关事务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管理办法由市机管局另行制定。登记管理工作由上海市市级机关后勤岗位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级机关培考中心)负责。
持证者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再次登记者,应遵纪守法,无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科目。
第十三条全日制高校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证书考试。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机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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