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补助、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占项目总投资80%以上的下列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度:
(一)办公楼、办公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附属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体育、消防、广播电视、民政、社会保障等建设项目;看守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代建制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处置或者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厅批准,不得实行代建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度,是指以招标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制度,竣工验收后交付用户。第四条实行代建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分类实施,逐步推进;二是公开、公平、公正;三是专业化、市场化;四是加强投资监管以及问责制。第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厅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建制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厅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是否实行代建制,项目初步设计或者已下发的政府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实行代建制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明确代建组织形式。批准文件抄送同级财政、建设部门。第七条代建单位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厅招标确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项目实行代建制度的,代建单位可以直接委托确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在确定代建单位前,应当要求其出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监理、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等资格之一;
(3)(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代建单位的信誉、业绩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代建工程可以采取全过程代建、前期工作代建、施工实施代建的方式实施。
采用全过程代建的,代建责任自项目建议书批准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结束;采用前期代建的,代建责任是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采用代建的,代建责任从初步设计的组织实施开始,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代建单位在代建责任期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的使用单位和代理单位应当签订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建合同应当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厅备案。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使用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报送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2)组织编制和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3)负责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筹集自筹资金并存入项目资金专户;(四)代建合同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使用单位组织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二)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3)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提交招标文件,(四)负责工程建设、采购等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五)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资金;
(六)报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等报表和资料;
(7)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财务主管部门;
(8)整理,编制并向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施工资料和档案;
(9)代建合同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与招标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将代建工作转让给其他单位。第十五条代建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具体事宜由用户和代理商在代理合同中约定。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预算投资进行建设管理,控制工程投资总额,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组织形式,每月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厅、财政厅报送项目前期工作月进度报告或者项目月进度报告。第十七条代建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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