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半年前,我上班时突然感觉不舒服,于是请假骑车去医院看病,途中被车撞倒致左腿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共花去一万元。我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领导以我不是因公受伤为由拒绝。请问,我受到的伤害算工伤吗?读者:巩先生
解答:
你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还明确列举了七项具体情形。你因病请假去医院就诊,这应算病假期间而不是工作期间;你的行为是因私假外出,并非因工作外出,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按照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进行处理。如果协商不成,你可向法院起诉肇事司机索赔损失。
上班受伤,请假看病被“自动辞职”
9月26日,齐小姐3个月前在青岛鼎盛文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上班时,右手拇指被冲床压成粉碎性骨折,公司带她去胶州市人民医院治病并付了医药费。治完之后,她总觉得拇指麻木没有完全治好,自己又去医院治伤,但公司不给报销这部分医疗费。一个月前,她收到了公司发给她的自动离职通知。
齐小姐自述——上班没几天就出了事
6月8日,我到青岛鼎盛文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上班,签了一年的合同,当时真的挺开心的,可是刚去没几天就出了事。6月18日上午11点多钟的时候,我的右手拇指一下子被正在运转的冲床头给压伤了。
去了胶州市人民医院一查,是粉碎性骨折伴甲头挫裂伤。打了9天吊瓶,手上缝了几针还固定着小夹板。公司总务牟女士和车间主任刘先生陪我去医院看了几次病,一共花了300多元,公司都给付了。7月22日,公司最后一次带我去医院看病,大夫说我的手已经没事了。
期间公司几次让我回去上班,我说手指头很疼,没法干活,需要多休养几个星期,就一直在家歇着。8月底,公司通知我说:“你已经自动离职了,不用来上班了。”
虽然大夫说我的手已经好了,但我总觉得手指麻木,没力气,我就想再治治伤。这些日子,我去了胶州湾医院拍了片子还去了社区医院开药,总共花了300多元,但公司说不是在胶州人民医院治疗花的费用,而且我已经自动离职了,所以不能给报销了。
公司说——她的伤已经治好了
为什么齐小姐会收到自动离职通知书?9月2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公司总务牟女士。她说——
—小姑娘的手指头伤得不严重,我们已经带她去胶州市人民医院找3个大夫看了,他们都说治好了,我们也把医药费给付了。在她没有上班的时候,我们还给她支付了停工休养工资。既然大医院都说没问题了,她根本没有必要去那些小医院、小诊所看,那样产生的费用我们是不能报销的。
再说了,我们不能因为她手指头被砸了,就让她无限期地休养下去吧?之前联系她好多次了,让她上班,可在最后期限之前她还是没来,我们只能视为自动离职了。
如果她还有什么异议的话,让她到劳动部门去鉴定仲裁吧,我们肯定会积极配合处理。
律师说——得确定好工伤医疗期
26日下午,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的许方叔律师,他告诉记者要确定双方谁的做法有理,关键在于确定齐小姐的后期治疗是不是必要的。
他说:“如果齐小姐后续的治疗是有必要的话,那么公司有义务承担她的医疗费用,而且在齐小姐工伤医疗期内依法公司不得解雇她。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齐小姐的病已经治好了,而是以此为借口不去上班,那么公司可以不支付她的后续医疗费用,而且可以以旷工为由合法解雇齐小姐。”
那么如何确定后续的治疗是不是必要的,齐小姐的工伤医疗期该有多长?许律师说:“这就需要齐小姐去做伤残鉴定,并且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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