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市劳动保障部门就2008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下发了《》及2009年度各项相关待遇标准。《通知》确定
2008年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市劳动保障部门就2008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下发了《》及2009年度各项相关待遇标准。
《通知》确定了2008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200元,增幅为16.9%,月平均工资为2600元,日平均工资为119.5元,小时平均工资为14.9元。2008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579元,增幅为19%,月平均工资为3465元。2008年本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990元,增幅为15.7%,月平均工资为2416元。
《通知》要求2008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2600元和3465元为基数
天津09年职工待遇标准公布
2009年度天津市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基础养老金(3465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3465元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工伤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600元50%=130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600元40%=104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600元30%=780元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2600元6个月=15600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600元60个月=156000元
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五级:2600元30个月=78000元
伤残六级:2600元25个月=65000元
伤残七级:2600元20个月=52000元
伤残八级:2600元15个月=39000元
伤残九级:2600元10个月=26000元
伤残十级:2600元5个月=13000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2600元6个月=15600元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2600元9个月=23400元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2600元12个月=31200元
当年征地参保人员划转养老保险费一档缴费:2600元60%17%180个月=47736元
二档缴费2600元60%13%180个月=36504元
当年征地养老人员划转养老保障费一档缴费:2600元20%180个月=93600元
二档缴费:2600元16%180个月=74880元
征地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档缴费:2600元20%=520元
二档缴费:2600元16%=416元
当年征地养老人员享受养老保障待遇一档缴费:2600元20%=520元
二档缴费:2600元16%=416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16.9%
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16.9%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2600元2个月=5200元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2600元1个月=2600元
防暑降温费2600元3%=78元
中、夜班津贴119.5元5%=6元
119.5元10%=12元
注:实际执行中以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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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范围是: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为:1-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分别增加173元、165元、158元、150元、143元、128元。此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仍未达到810元的调整到810元;生活护理费按护理程度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4元、58元、4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2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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