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诉人要做哪些准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0 18:20:49 451 人看过

公诉人在庭审中可以做好的准备:

虽然每个具体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不同,公诉人答辩的具体内容各有特点,但随机答辩仍有其共性,在不同的案件控辩过程中均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是公诉人在庭审中经常遇到的,可以做好有预测性的答辩准备。

1、发挥监督职能,正确驳斥翻供

在庭审调查中,被告人当庭推翻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并不少见,常见的是被告人并不以事实和证据说明其翻供的理由,而是指责侦查机关有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借此达到翻供的目的,辩护人往往不从事实和证据的角度来分析翻供是否成立,而是直接从所谓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入手,明确提出:由于违法导致我的当事人原有罪供述有误,不能成为定案依据。的辩护观点,进而否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公诉人仅从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角度来分析论述被告人翻供不成立,虽然能奏效,但也存在明显缺陷;一是显得被动、无力;二是不能维护侦查机关形象,不能突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结果,即不能有力地说服合议庭,又在旁听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公诉人强有力的答辩应首先阐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侦查活动的合法,申明:公诉人在审查该案过程中,严格依照对公安机关(本院职务犯罪检察局)的侦查活动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并没有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希望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不要受被告人所谓的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现象这一虚假供述的影响,这只能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在明确上述观点后,再对翻供不成立及串供或伪证予以事实、证据上的阐述和分析。最后,还要指出捏造逼供、诱供事实应负的法律责任。这种答辩不仅内容全面,而且主动、有力,社会效果较好。

2、抓住矛盾,果断反驳辩护观点

在庭审控辩中,辩护人的发言往往是以全面否定起诉书的指控拉开辩护序幕的。如在一起伤害案的首轮辩护中,辩护人首先强调: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随之以大篇幅地辩护发言进行论证,但在其辩护词中又以有过错为由,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很显然,在同一辩护中就出现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实际上的无罪辩护与有罪前提下的从轻处罚这两种矛盾的观点,此时,公诉人只要将其矛盾予以揭露就会令辩护观点无立足之地。

因此,公诉人在庭审控辩过程中,依据事实和证据作理论性的指控发言,发现和借用辩护观点的矛盾,果断地加以反驳会收到事办功倍的效果。

一、刑事诉讼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1)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①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②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③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④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⑤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2)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②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③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④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3)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4)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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