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卢代富
自1890年美国颁布《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以来,企业合并一直是现代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反观一个多世纪主要发达国家反垄断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难发现,在对待企业合并的问题上,各国干预的程度尽管有所不同,但均无一例外地依本国情况适时地采取了一种严厉与宽容相结合的控制政策。我国目前正在酝酿制定《反垄断法》,企业合并显然也是这一立法所不容回避的一个重大问题。认真研究发达国家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企业合并控制政策,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我国对企业合并问题的应有态度,这对我国反垄断法的顺利出台乃至未来的反垄断实践,无疑是大有裨益的。本方拟就此问题作些探讨。
一、企业合并的两面性与企业合并控制政策的严厉和宽容在反垄断法领域,企业合并的含义较宽。在美国,它泛指一个企业取得其他企业的财产或股份的情况;有的国家如德国、日本甚至将其外延扩展至能使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对其他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联合方式。显然,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包括但又不限于企业法或公司法意义上的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企业合并有横向合并、垂直合并和混合合并之分。一般而言,横向合并是指因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垂直合并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实际上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亦即某种产品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合并。混合合并是指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
企业合并必定会对社会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对此,中外学者已有不少论述。尽管人们在这方面的具体认识存有差异,但企业合并对社会具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的两面性则是毋庸置疑的。即使是极力倡导企业合并的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也承认,企业合并有效益型和非效益型之分(注:张乃根:《经济学分析法学》,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31-232页。)。企业合并对社会经济的积极作用有多方面的表现。其中尤为明显的表现是,首先,企业合并使存量资产及生产要素得以调整或重新组合,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的合理化和均衡化。其次,企业合并使企业的规模得以扩大,从而可以实现规模经济。析言之,横向合并使集中使用日常行政开支和统一行使行政职能,以及通过较细的劳动分工提高工人的生产熟练程度、降低对员工的培训费用、减少废品、缩短单位产品的生产时间等成为可能;垂直合并使供应、销售和生产环节得到更好的调整和配合,从而可以使产品流转的中间环节及交易成本缩减;混合合并使多样化的综合生产经营成为可能,从而可以分散经营风险,并在市场变化时以较低的成本实现生产经营重点的转移。这就表明,横向合并、垂直合并以及混合合并,均可产生一定的规模优势。其三,企业合并还可以减轻过度的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压力。从根本上讲,市场经济是充满竞争的经济,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因此,企业破产原本是市场经济正常的和必然的现象。但过度的企业破产又会引发严重失业及社会的不稳定等众多的社会问题。允许优势企业对那些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而不宜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破产企业进行合并,无疑是一种较为妥贴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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