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必须去劳动局拿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9 17:54:31 221 人看过

一、劳动合同必须去劳动局拿吗

劳动合同不是必须去劳动局拿。

只要劳动合同内容是合法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签订或者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的,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得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劳动合同无效。

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备案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需要去劳动局备案,备案不是必经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法律没有强制个人的劳动合同必须去劳动部门备案,即使不备案也不影响合同效力。对于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三、劳动合同书怎么书写

劳动合同书应书写: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的时间、地点;合同的期限;工资和工资的发放时间、方式;社保待遇;以及劳动保护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n(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n(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n(三)劳动合同期限;\n(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n(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n(六)劳动报酬;\n(七)社会保险;\n(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n(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n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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